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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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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上接A17版)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2015年6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7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一、基金名称

 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募集对象和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六、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永赢量化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依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起式基金募集份额及募集金额的规定,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八、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时需缴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元。

 当投资者选择认购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1.00元

 ②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其中: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该笔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1.00%)=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10)/1.00=9,910.9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可得到9,910.99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5、本基金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的提供方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起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基金,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选择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

 (2)基金份数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2)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假定三笔赎回申请的赎回基金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其中基金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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