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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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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2015057

 债券代码:112208 债券简称:14华邦01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颖泰”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17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2015年7月21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12名董事都参与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张松山先生主持,经与会各位董事认真讨论研究,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董事蒋康伟先生、王榕先生、吕立明先生、彭云辉女士为关联董事,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

 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公告》。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2015058

 债券代码:112208 债券简称:14华邦01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17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2014年7月21日上午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建东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研究,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99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9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5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002004 证券简称:华邦颖泰 公告编号:2015059

 债券代码:112208 债券简称:14华邦01

 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实施情况

 1、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根据与中国证监会的沟通反馈,公司修订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于2013年6月17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修订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中国监会审核后无异议。

 3、2013年7月4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4、201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实施2012年度利润分配(即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0元),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授予价格由7.81元调整为7.51元。同时,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3年7月10日。

 5、公司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川华信验(2013)47号验资报告,对有效认购的102位激励对象认购的12,680,000股限制性股票,于2013年7月2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6、2014年6月26日,《关于回购注销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将原3名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廖泽敏、阳祥彬、李俊卿)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万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1、锁定期届满

 根据《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锁定期,分别为1年、2年和3年,均自授予之日起计。截止到2014年7月10日,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禁售期业已届满,并于2014年8月8日上市流通;截止到2015年7月10日,公司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已达2年,满足解锁条件。

 2、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锁期的核实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99名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以及《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锁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99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进行解锁的决定,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99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其作为第二期可解锁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99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同意公司为99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锁手续。

 六、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经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进行核查后认为,华邦颖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考核的9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已满足第二次解锁条件,华邦颖泰就本次解锁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邦颖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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