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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22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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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29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15年7月16日以书面、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2015年7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孙日贵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董事会以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因其审计团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调查,提议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服务机构。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该事项的详细情况参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临2015-031)。

 二、董事会以9票赞同、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现金流量充沛,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向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3-5年,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0%,利息按月或按季度结算。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站。该事项的详细情况参见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临2015-032)。

 三、董事会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议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两项议案,会议具体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1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0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15年7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綦宗忠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会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因其审计团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公司监事会认真调查,同意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服务机构。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7月21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1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更好的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公司原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因其审计团队已经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调查,提议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本公司董事会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业团队多年来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公司董事会同意聘请安永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安永事务所是大中华区规模最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区内共设立了22家办事处及分所,现有从业人员约13,000人,其中注册会计师约911人,在区内提供专业服务已有47年。安永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安永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服务机构。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3、公司监事会针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同意聘请安永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服务机构。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1日

 股票代码:002083 股票简称:孚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32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21日,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贷款事项概述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现金流量充沛,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决定利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通过委托银行向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3-5年,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0%,利息按月或按季度结算。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贷款,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本次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对象的基本情况介绍

 1、借款人名称: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

 2、借款人股东: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镇府街197号

 3、法定代表人:吴兆道

 4、注册资本:8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经营管理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经营情况:截止到2014年11月30日,高密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8,152万元,净利润30,129万元,总资产3,042,870万元,净资产1,855,06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三、委托贷款的主要内容

 1、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30,000 万元人民币

 2、委托贷款用途:用于补充国资公司流动资金

 3、委托贷款期限:3-5年

 4、委托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30%

 5、利息结算:按月或按季度结算

 6、担保措施:截至2015年6月30日,高密市国资公司及其子公司已为本公司提供总计18.33亿元的担保,而本公司对国资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同时公司对国资管理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信用情况等进行了全面的评估,认为国资管理公司有较强的偿债能力,该笔贷款风险较小,因此本次委托贷款采取信用方式发放。

 四、委托贷款的目的、风险揭示

 1、目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收益。

 2、风险揭示:委托贷款在投资管理运用过程中存在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从而可能对委托贷款和收益产生影响。

 五、风险控制

 1、公司董事长为委托贷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此项委托贷款相关的协议、合同。

 2、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委托贷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及时跟踪,一旦发现有不利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风险。

 3、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委托贷款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董事会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此项委托贷款及损益情况。

 六、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生产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其他

 (一)在以下期间,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及委托贷款: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二)公司承诺在此项委托贷款后的12个月内不实施下述行为:

 1、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3、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八、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经营现金流量充沛,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有利于提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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