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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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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58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合同风险提示

 该合同占用公司资金较大,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面临着经营管理、原材料价格波动、施工质量等经营性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甲方:中建六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健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路75号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械租赁。以下限分支经营:商品储存、劳动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乙方: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

 丙方:龙建桦(身份证号:512222196208******)

 丁方:杨雪莉(身份证号:511025198812******)

 本公司及成都麦田园林有限公司与协议其他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前提

 1、由甲方总承包的“浪漫地中海风情项目2期”工程位于遂宁市大英县,总占地面积约6800亩(不含水域)总建筑面积约150万平方米,总造价约人民币100亿元。

 乙方作为分包方,承接甲方的土建、市政道路、绿化、安装等建设工程(具体以甲方按施工图划分的界限为准),工程造价约人民币2亿元(该数据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丙方及丁方对该工程、甲乙双方的合作内容及要求均通晓且自愿作为该协议及工程的担保方,对乙方的责任、义务及资金进行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后期甲乙双方出现争议时由丙方负责协调解决。

 2、该项目的所有主材由甲方代购,所有专业分包由甲方发包,其主材及专业分包的金额计入工程成本,乙方以劳务大清包的方式承接本工程。

 3、乙方须承担项目前期政府职能部门所需缴纳的各种费用、保险及保证金。

 4、该项目根据甲方管理要求及现场实施情况,甲方将派驻管理人员到现场,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工程成本。

 5、该项目根据业主主合同要求及甲方管理要求,其CI费用及创建政府部门的标化工地及优质结构费用,由乙方承担,计入工程成本。

 (二)在满足上述条件后肆方约定内容如下:

 1、乙方按照甲方结算来价建筑物土建主体部分下浮10%以内部风险抵押方式承包甲方总承包的“浪漫地中海风情项目2期”。

 2、付款时间:按照总承包合同的付款节点及时间且在甲方收到业主方付款后15日内扣除10%甲方管理费后支付乙方。

 3、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整,在该协议签订前乙方向甲方交纳人民币500万元整,余下款项进场三日内向甲方缴纳。

 若乙方未按时交清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利无条件解除协议,所交部分保证金无息退还;若协议签订三个月内,乙方未能进场施工,甲方全额无息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但本协议继续履行。该保证金在当批次的所有乙方范围内工程完工交付后,按每批次比例退还。

 4、乙方施工至工程付款节点,业主方未在三个月内支付甲方相应工程款项,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支付相应工程节点应付款项。

 5、丙方及丁方针对上述所有内容对乙方的责任、义务及资金进行担保,并在后期甲乙双方出现争议时由丙方负责协调解决。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实施不顺利造成甲方经济及名誉损失,而乙方又无力承担时,丁方作为连带责任方,须向甲方履约及赔偿。

 6、该协议壹式肆份,甲、乙、丙及丁方代表签字及盖章且按上述规定时间内保证金到甲方账户后生效,甲、乙、丙及丁肆方各执壹份。

 7、未尽事宜,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执行或肆方另行协商解决;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合约签订所在地法院裁决。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此合同金额约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88.10%。根据项目的推进情况,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五、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无需董事会审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

 《扩大劳务分包协议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59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事项的进展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7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详见公司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5-053号公告):公司正筹划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7日开市起临时停牌。该重大事项为签订重要合同,合同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重要合同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简称:华塑控股,代码:000509)自2015年7月14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60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00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南中法执字第100号执行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与成都真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5年5月2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2015-044号公告。

 成都真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15日对本公司子公司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4年11月4日,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中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成都真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43,497.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止)。由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54,804元。

 四、判决情况

 1、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00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30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成都真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南充华塑型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7,530元予以扣划。此款直接扣划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款账户上(开户行:南充商业银行金泉支行,账号:051200132000000246)。

 2、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00号执行通知书:

 成都真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2014】南中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予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们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成都真彩塑胶原料有限公司履行【2014】南中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1)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负担一审诉讼费54,804元和本案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存在的其他诉讼事项:

 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山东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及山东华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详细情况见2013年12月4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2013-080号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200元,由原告济南大正东智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2015年中期利润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00号执行裁定书,

 2、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南中法执字第100号执行通知书。

 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5-061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7月12日-2015年7月1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12日15:00至2015年7月13日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15号麦田中心15F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宏杰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99,669,5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88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99,205,9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1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6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62%。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99,205,9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8%;反对37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9%;弃权9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3%。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3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690%;弃权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310%。

 本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9,298,3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41%;反对37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9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9310%;反对3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06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张洪剑律师、陈美岑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经审核验证,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现场与会人员签署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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