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针对近期证券市场非理性波动,为提振市场信心,同时基于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本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国信证券价值的认可,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和7月13日分别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就有关事宜承诺如下:
1、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继续遵守就国信证券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等事项的声明、承诺及约束措施》的相关承诺,自国信证券股票上市之日起(即2014年12月29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信证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信证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信证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持股5%以上股东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国信证券股票。
3、上述3家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包括增持国信证券股票在内的相关稳定股价措施。
4、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自签署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
公司及主要股东对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未来充满信心,坚决拥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大局,坚信集市场各方之力,完全有条件、有能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将一如既往地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和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