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纺股份”或“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宁商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公司诉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公司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NBD452HFT14P07《动力煤销售合同》,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返还公司货款2,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销售有限公司
前期公司因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5)、《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后双方达成和解,公司撤回上述三起民事诉讼。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33号)、《关于撤回诉讼的公告》(临2014-34号)。
后因山煤国际销售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继续履行《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编号:NBD452HFT14P07),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诉讼立案审理。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4-40号)。
二、一审判决情况
2015年7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1、解除南纺股份与山煤国际销售公司签订的编号为NBD452HFT14P06《动力煤销售合同》、NBD452HFT14P07《动力煤销售合同》。
2、山煤国际销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南纺股份货款2,0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800元,由山煤国际销售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胜诉,截至公告日,判决尚未生效,暂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初字第236号)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