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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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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05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7月11日下午14:30在公司九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6月30日以专人递送、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九人,实参加董事九人(其中朱小平先生以通讯方式进行了表决),达到法定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为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中油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1)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郭现生、韩录云、郭钏、赵正斌回避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因变更《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实施主体,而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郭现生、韩录云、郭钏、赵正斌回避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为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能够尽快实施并产生效益,为股东带来合理的回报,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开始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设备购置。因此,同意公司以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2)。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安排,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根据相关规则,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1,089,457,834.00元的45.89%)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063)。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华夏银行续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因公司在华夏银行郑州分行的综合授信业务到期,根据业务需要,同意继续向上述银行申请办理不超过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期限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06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备查文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060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 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及审议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7月11日下午16时在公司九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5年6月30日以专人送达、传真和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吕江林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监事三人,实参加监事三人,达到法定人数。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新实施主体变更至上市公司,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升公司业绩水平。

 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中油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因变更《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实施主体,而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设备购置,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备查文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06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95号文核准,林州重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2,444,44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5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12,999,99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9,457,8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29日到位,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审验,并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03010017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注: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根据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是中油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此次拟将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中油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新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号:410581100001490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郭现生

 注册资本:534,234,844元

 成立日期:2002年05月08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煤矿机械、防爆电器、机器人产品制造、销售、维修及租赁服务;煤炭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公司变更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

 《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原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中油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因公司管理链条较长,无法及时为客户提供便利服务,不利于更好的贴近市场和客户。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可有效提高项目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市场布局需要,可充分发挥募投项目的最大效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四、公司变更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投资收益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同时能够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可能存在风险包括:

 1、项目立项审批风险。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后,将需要在公司当地重新进行建设项目的立项及环境影响评估的工作,需取得当地政府的项目立项批复及环评核准批文。

 2、项目投资风险。《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虽然经过充分的论证,但在项目建设期间,有可能由于未来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收益。

 五、项目实施主体变更程序的合法性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此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能够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影响上述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决定。

 七、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新实施主体变更至上市公司,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升公司业绩水平。

 同意将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主体由中油三叶虫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林州重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变更未改变项目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华泰联合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督促林州重机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本保荐机构对本次林州重机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表示无异议,并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本核查意见所提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

 九、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062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95号文核准,林州重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2,444,44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5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12,999,99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9,457,8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29日到位,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审验,并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03010017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注: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向项目情况

 截止2015年5月31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3,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总额为3,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与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内容描述一致。《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经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相关独立意见、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保荐机构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相关实施程序

 1、发行申请文件对募集资金预先投入置换的规定

 公司在2014年11月18日披露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明确载明: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因此,本次实施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符合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00万元。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00万元,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的安排,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00万元。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置换金额已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5]京会兴专字第03010054号”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000万元。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林州重机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兴华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并且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林州重机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林州重机将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

 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06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995号文核准,林州重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2,444,44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50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1,112,999,994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89,457,834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6月29日到位,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兴华”)审验,并出具了[2015]京会兴验字第03010017号《验资报告》。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注: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部分将以自有资金或其他融资方式解决。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并结合市场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金额为3,000万元,截止2015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暂未置换出该笔资金。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度安排,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根据相关规则,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1,089,457,834.00元的45.89%)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将仅限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减少公司向银行借款,预计每年可减少利息支出约人民币2,450万元(按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差计算)。公司承诺:

 1、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本次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3、在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

 五、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出具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版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本次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1,089,457,834.00元的45.89%)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1,089,457,834.00元的45.89%)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到期将以自有资金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公司本次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可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林州重机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适应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经过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因此,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林州重机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15-0064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5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00

 股东大会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股东大会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2015年7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15:00至2015年7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4日(星期五);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六)参加会议的方式:

 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具体规则为: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和互联网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如果同一股份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七)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5年7月24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可授权代理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审议《关于为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在银行的续授信业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关于为鄂尔多斯市西北电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审议《关于为林州重机铸锻有限公司在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审议《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七)审议《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应以特别决议通过,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同时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对单独计票情况进行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自然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3、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或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二)登记时间:2015年7月28日(上午7:30-11:30、下午13:30-17:30)。

 (三)登记地址: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信函登记地址:公司证券部,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信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西北

 (四)邮政编码:456561

 (五)会议联系人:曹庆平、常兴华

 (六)联系电话:0372-3263566、0372-3263686

 传真号码:0372-3263566

 (七)其他事项:

 1、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登记日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按照上文第(一)项登记方式的要求,凭完整、有效的证明文件在会议现场办理登记;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投票代码:362535;投票简称:林重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

 第一步:输入买入指令;

 第二步:输入证券代码:362535;

 第三步: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总议案对应申报价格100元,代表一次性对投票的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具体详见下表:

 ■

 第四步: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对应的申报股数如下:

 ■

 第五步:确认投票委托完成。

 4、计票规则

 (1)在计票时,同一表决只能选择现场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进行统计。

 (2)股东对总议案的表决包括对议案一至议案七的全部表决。如股东先对总议案进行表决,后又对议案一至议案七分项表决,以总议案表决为准;如股东先对议案一至议案七进行表决,后又对总议案进行表决,则以对议案一至议案七的分项表决为准。

 (3)对同一表决事项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交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4)同一表决权既通过交易系统又通过互联网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5)如需查询投票结果,请于投票当日下午18:00 以后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点击“投票查询”功能,可以查看个人网络投票结果,或通过投票委托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

 (1)申请服务密码的流程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证券账户号”、“身份证号”等资料,设置6-8位的服务密码;如申请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4位数字的激活校验码。

 (2)激活服务密码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比照买入股票的方式,凭借“激活校验码”激活服务密码。

 ■

 该服务密码需要通过交易系统激活后使用。服务密码在申报五分钟后方可使用。

 服务密码激活后长期有效,参加其他网络投票时不必重新激活。

 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申报五分钟后注销,注销后可重新申领,挂失方法与激活方法类似:

 ■

 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1)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2)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录;

 (3)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4)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28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意见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决。

 ■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书有效期限:

 委托日期:

 附注: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章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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