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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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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编号:2015-046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0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5年7月3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传票》、《举证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 告知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原告孟州市金玉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玉米公司’)与本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金玉米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本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本公司价值相当于1,200万元的财产。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本公司相当于1,200万元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公司2014年9月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受让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金玉米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公司’) 4%的股权以人民币1,000万元转让给本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协议生效之日(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起一个月内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金玉米公司协助本公司将其所持前述股权过户至本公司名下,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后三个月内支付余款700万元。

 (二)由于本公司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金玉米公司支付1,0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金玉米公司就上述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向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请了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已依据原告金玉米公司申请及相关规定对本公司作出了上述裁定。

 对于上述裁定,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准备应诉。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一)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于2015年3月20日对本公司提起诉讼。2015年6月10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105.5772万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31日起按所欠金额分别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5元,由被告广济药业负担。”

 2、湖北亿利得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份案于2015年4月30日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015年5月4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49-2号民事裁定书,与本公司相关的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70万元的药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3、武穴市万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份案于2015年5月28日对本公司提起诉讼。2015年6月18日,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作出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75号民事裁定书,与本公司相关的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二)截止本公司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公司与金玉米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的结果对本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产生非重要性影响。

 2、本公司与咸宁京汇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如本公司败诉,本公司将承担该事件产生的逾期利息。

 3、本公司与湖北亿利得商贸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份案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4、本公司与武穴市万川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份案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上述诉讼事项未最终结案,本公司目前已委派相关律师介入,争取以法律手段维护本公司及广大股东的相关权益,以消除上述事件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如上述事件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305号;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652号;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咸宁中民初字第49-2号;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075号。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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