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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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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5—43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6月27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7月8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通知》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变更提案。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获得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5年7月13日(星期一)15:00,会期半天。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集团办公楼五楼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平春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会议提案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4,198,994,8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75%。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4,198,920,2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7.75%。

 通过网络方式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7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1%。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委托人)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事项:

 关于公司房地产业务自查报告的提案

 1、表决情况:

 同意4,197,784,807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1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4%;弃权1,195,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427,8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067%;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3%;弃权1,19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4500%。

 2、表决结果:该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熊洁、李霞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纪要;

 (三)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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