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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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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5-067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7月10日下午14:30在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江苏省张家港市)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5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3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10日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9日15:00—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49位,共持有公司股份337,840,234股,占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435,647,602股的23.5323%,其中:

 1、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3人(代表12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3,840,7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3,999,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544%。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48位,代表股份91,983,7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071%。其中:

 1、现场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11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份17,984,2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27%。

 2、网络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73,999,4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544%。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五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即可。本次股东大会钟玉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第一、二、三项和第四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对发行数量的调整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对发行对象的调整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对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调整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关于终止与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293,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498%;反对690,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840,2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1,983,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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