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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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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发行股票数量:64,680,426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票价格:15.02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971,499,998.52元

 募集资金净额:950,672,998.55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64,680,426股股票,将于2015年7月1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三、本次发行股票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张桂兴等8名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四、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及债务转移情况。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本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14年11月18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14年12月16日,发行人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有效期一年。

 3、2015年5月8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底价和发行数量的议案》,根据发行人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调整为不低于8.92元/股(不含8.92元/股),发行数量调整为不超过108,912,556股(含108,912,556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程序

 1、2015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2015年6月8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87号)核准了本次发行。

 (三)本次发行验资情况

 1、2015年6月29日,天健所出具了天健验〔2015〕224号《验证报告》。根据验证报告,募集资金971,499,998.52元已汇入民族证券为尤夫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开设的专项账户;

 2、2015年6月30日,天健所对本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227号《验资报告》。根据验资报告,发行人共计收到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后的认股资金954,012,998.55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3,340,000.00元后,实际收到认股资金950,672,998.55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64,680,426.00元,超额部分增加资本公积885,992,572.55元。

 2015年7月7日,发行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登记及股份限售手续。

 二、本次发行证券概况

 (一)发行证券的类型

 本次发行的证券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64,680,426股。

 (三)发行证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不低于12.54元/股,即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14年11月19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2015年5月7日,公司实施了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0.50元,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的权益分配方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由12.54元/股调整为8.92元/股。

 本次发行采取投资者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共有9位投资者提交了有效申购报价单,当日12:00点前收到4笔申购保证金,除5家基金公司外,其他投资者全部缴纳保证金。按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等原则确认发行对象,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15.02元/股。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15.02元/股,相当于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的168.39%,相当于申购报价截止日(2015年6月19日)前20个交易日(2015年5月22日至2015年6月18日)均价28.35元/股的52.98%。

 (五)申购报价及股份配售的情况

 1、申购报价情况

 2015年6月19日9:00-12:00期间,主承销商共收到9名投资者以传真或现场派送的方式提交的申购报价文件,有效报价为9家,有效报价区间为10.00元/股至29.00元/股。有效报价具体情况如下表:

 ■

 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认购对象在2015年6月19日12:00前均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指定账户划付人民币1,500万元作为认购保证金。

 2、确定的投资者股份配售情况

 本次配售采取“价格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申购报价结束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收到的有效《申购报价单》进行簿记建档,按照有效申购的申报价格由高至低的原则进行排序,申报价格相同的按照其认购金额由多至少进行排序,申报价格相同且认购金额相同的,按照《申购报价单》传真或派送至簿记现场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询价情况及上述配售原则,本次共发行64,680,426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15.02元/股,高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底价。本次发行的投资者获配具体情况如下:

 ■

 其中,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财通基金-光大银行-财通基金-富春源通定增3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341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兴业银行-财通定增2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兴业银行-财通定增3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添利13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添利2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外贸信托?恒盛定向增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外贸信托2号)、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375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381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88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333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钜派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419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407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401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418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添利3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397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光大银行-富春定增288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增利1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光大银行-富春唯一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添利10号资产管理计划、财通基金-工商银行-富春定增添利16号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购买本次发行的股票;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投瑞银瑞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购买本次发行的股票;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申万菱信基金-光大银行-申万菱信资产-华宝瑞森林定增1号等产品购买本次发行的股票;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诺安基金-工商银行-沈利萍产品购买本次发行的股票;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创金合信基金-招商银行-鹏德成长1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购买本次发行的股票;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等产品购买本次发行的股票。

 (六)募集资金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71,499,998.52元,扣除发行费用20,826,999.9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950,672,998.55元。

 (七)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20,826,999.97元,其中保荐费和承销费用为17,486,999.97元,其他发行费用3,340,000.00元。

 (八)股份锁定期

 本次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对象情况介绍

 (一)本次发行对象及其认购数量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15.02元/股,发行股票数量64,680,42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71,499,998.52元,股份发行数量未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108,912,556股;发行对象总数为8名,不超过10名,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要求。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如下:

 ■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至45层

 注册资本: 580,813.5529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成立日期: 1993年8月1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劵;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期权做市。

 2、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38号7层

 注册资本: 10,0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叶柏寿

 成立日期: 2002年6月13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注册资本: 20,0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阮琪

 成立日期: 2011年6月21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69号2幢4层4021室

 注册资本: 2,0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过振华

 成立日期: 2014年3月13日

 经营范围: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层1901-1908室20层2001-2008室

 注册资本: 15,0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成立日期: 2003年12月9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6、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7,0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成立日期: 2014年7月9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7、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陵东路368号

 注册资本: 15,000.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兰荣

 成立日期: 2003年9月3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张桂兴

 住址: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下金村4组

 身份证号码:33072519750324****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营账户参与本次认购、张桂兴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认购,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登记备案范围内,无需履行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本次发行最终配售对象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认购,经核查,前述公募产品均已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设立批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其余配售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的管理产品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完成适用的核准、登记或备案程序。

 (四)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全部配售对象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亦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五)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公司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六)新增股份的上市和流通安排

 本次发行新增64,680,426股的股份登记手续已于2015年7月7日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证明。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7月14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2015年7月14日公司股价不除权。

 本次发行中,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四、本次发行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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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登记在册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

 ■

 2、本次发售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增加64,680,426股的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公司总股本由333,474,232股增加至398,154,658股,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动稀释,持股比例将有所减少,由发行前的合计持股66.87%减少至发行后的56.01%。但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发行完成后,茅惠新仍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资产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资产总额与净资产规模将得到增加,公司财务结构更趋稳健,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有效提升,一方面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为公司后续业务的开拓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三)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中高端灯箱广告材料项目、天花膜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产业链进一步完善,财务负担降低,抗风险能力显著提高,竞争优势和盈利能力得到提升,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四)公司治理情况

 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五)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高管人员的调整,公司尚无因本次发行调整公司高管人员的计划。若公司拟调整高管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关系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产生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

 第三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年度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文号分别为:天健审[2013]3288号、天健审[2014]3888号、天健审[2015]768号。公司2015年一季报未经审计。

 (一)主要合并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

 (二)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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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内容详情请见与本公告同日发布在巨潮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

 经尤夫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经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7,1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约95,410万元,将用于以下投资项目:

 ■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按上述项目顺序投入,在不改变本次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发行人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如募投项目中使用的外汇因汇率波动产生少量盈余资金,则该资金将用于补充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发行人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相关措施

 在本次发行前,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的有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人、开户银行和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情况如下:

 ■

 第五节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保荐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获得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准程序合法、合规;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际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与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本次发行方案一致;

 (三)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六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行过程公平、公正;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中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均已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发行人和民族证券在询价过程中向投资者发出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认购协议》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第七节 保荐协议主要内容和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主要内容

 (一)保荐协议基本情况

 签署时间:2014年11月1日

 保荐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许达、姜勇

 保荐期限:自保荐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届满时止。

 (二)保荐协议其他主要条款

 以下,甲方为尤夫股份,乙方为民族证券。

 1、甲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本次发行股票申请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确保这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1.2 在乙方对甲方发行申请文件制作过程中,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1.3 在持续督导期间内,向乙方提供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的工作便利,及时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1.4 甲方有权选择保荐代表人,对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保荐代表人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1.5 根据《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甲方作为发行人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2.1 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2.1.1 乙方应指定两名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甲方本次股票发行的保荐工作,在推荐发行过程中以及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后的持续督导期内,乙方不得更换其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保荐协议,但保荐代表人因调离乙方或其他原因被中国证监会从保荐代表人名单中除名的除外。如更换保荐代表人,须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且需要另行安排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工作。

 2.1.2 乙方应尽职推荐甲方股票发行:

 (1) 乙方应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在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甲方发行的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推荐甲方本次股票发行;

 (2) 乙方应协助甲方配合证监会对甲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工作,包括组织甲方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股票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核查工作等;

 (3) 乙方应作为甲方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助甲方完成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工作,有关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承销事宜,由甲乙双方签订《承销协议》另行确定。

 2.1.3 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后,乙方应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持续督导甲方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1)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甲方资源的制度;

 (2)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甲方利益的内控制度;

 (3) 督导甲方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 持续关注甲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 持续关注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6)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工作。

 2.1.4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2 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2.1 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的需要,有权对甲方进行尽职调查,甲方应给予充分配合。

 2.2.2 乙方有权从甲方获得乙方认为为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甲方有关文件、资料,甲方应给予充分配合,并保证所提供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2.3 乙方对中介机构就甲方本次发行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疑问的,乙方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中介机构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如果乙方对上述有关事项还存在疑问的,本着友好的原则,可与甲方协商另外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对上述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有关事项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2.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按照《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通报信息。

 2.2.5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甲方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2.2.6 本次发行完成前,甲方不配合乙方履行保荐职责的,乙方有权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乙方可以不予推荐,或对已推荐的撤销推荐。

 2.2.7 本次发行完成后,如乙方有充分理由确信甲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有权督促甲方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2.2.8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报酬的权利。

 2.2.9 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上市推荐意见

 民族证券对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认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发行人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发行人目前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需求,优化业务结构,实现公司发展战略,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发行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方案可行。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

 第八节 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的64,680,426股人民币普通股已于2015年7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首日为2015年7月14日,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公司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中,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64,680,426股自2015年7月14日起限售期为12个月。

 第九节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投资者可以在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处查阅。

 1、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2、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3、其他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重要文件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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