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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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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7 证券简称:宋都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44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009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009元

 ●股权登记日: 2015年7月15日

 ●除权除息日: 2015年7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7月1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3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13,401,223.26元。

 4、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09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公司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再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划付至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税率为: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率为5%。具体操作为: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不再补缴税款;持股1个月(含 1个月)以内,每股补缴税款 0.0015元;持股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股补缴税款 0.0005元。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及法人投资者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5年7月15日

 2、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7月16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郭轶娟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两名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方式:

 电话:0571-86759621

 传真:0571-86056788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春路789号宋都大厦五楼

 邮编:31001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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