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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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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8 证券简称:奥普光电 公告编号:2015-032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施玉庆女士于2015年7月1日卖出204,250股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经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施玉庆女士持有公司股份6,396,3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2015年6月25日,公司股东施玉庆女士以89.945元/股价格买入公司股票10,400股,成交金额935,428元。2015年7月1日,施玉庆女士以75.12元/股价格卖出公司股票204,250股,成交金额15,343,973元。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经自查,上述交易均未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公司无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本次事件的处理

 1、根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由于本次交易买入均价为89.945元,卖出均价为75.12元,本次交易无获利情况,公司董事会不存在收回其获利的情形。

 2、施玉庆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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