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7月8日,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君股份”)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魏勇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承诺函》,其分别承诺拟以个人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按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市值不低于2.86亿元的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拟增持股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承诺拟以个人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竞价的方式增持市值不低于2.5亿元的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魏勇先生承诺拟以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竞价的方式增持市值不低于0.36亿元的公司股份。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1、增持目的: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魏勇先生增持公司股票是基于公司内外部环境的综合分析,对公司产业转型升级、公司未来成长空间及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做出的决定。
2、增持计划:
(1)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自2015年7月8日开市起停牌,待相关事项明确后,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后复牌。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魏勇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申请复牌交易当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拟于公司申请股票复牌交易当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按竞价的方式合计增持市值不低于2.5亿元的资金购买公司股票。
(3)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魏勇先生拟于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按竞价的方式增持市值不低于0.36亿元的资金购买公司股票。
3、增持方式: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三、其他事项
1、本次拟增持资金来源:上述人员拟增持公司股份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取得。
2、本次增持股票前,何佳女士分别于2015年5月25日、5月27日、6月1日、6月8日、6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5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2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规定,何佳女士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3、本次增持股票前,魏勇先生分别于2015年5月15日、5月1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方式已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0,00.1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49%。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规定,魏勇先生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4、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魏勇先生本次拟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则制度的规定。
5、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的股票进行监督管理,并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
6、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7、2015年7月7日,公司披露了何亚民先生、何佳女士、魏勇先生承诺自2015年7月7日起的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上述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8、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人员后续增持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亚民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副董事长何佳女士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的承诺函》;
2、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魏勇先生出具的《关于增持股份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成都利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