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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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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

 其他投资人的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具体如下: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指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采用截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率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4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4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38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383×1.0500=9,852.15元

 退款金额=10,000-9,852.15-147.48=0.07元

 例: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若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15%)=9,985.02元

 申购费用=10,000-9,985.02=14.98元

 申购份额=9,985.02/1.0500=9,509.54份

 若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则该投资人实得申购份额为9,509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509×1.0500=9,984.45元

 退款金额=10,000-9,984.45-14.98=0.57元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日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1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元

 赎回费用=10,500×0.75%=78.75元

 净赎回金额=10,500-78.75=10,421.25元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21.25元。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 / T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应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应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除上述第4项暂停申购情形外,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第十部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所涌现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及协议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能直接或间接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所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居民的各方面需求将逐步释放,尤其是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会逐步提高,由此带来对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增加,并推动提供此类产品和服务的上市公司的快速成长。本基金将重点把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消费结构升级的趋势,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优选行业和精选股票,并构建基金的投资组合。一方面,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综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优化大类资产配置、甄选受益行业;另一方面,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入研究,精选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突出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依靠这些公司的出色成长能力来抵御经济和行业的不确定性和各种压力,力争获得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增长前景及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综合分析,结合对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上市公司利润增长情况,债券市场整体收益率曲线变化等综合指标的分析,形成对各大类资产收益风险水平的前瞻性预测,以此确定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在给定区间内的动态配置。

 本基金对宏观经济环境、经济增长前景分析中的定量指标,主要考察GDP及其增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幅、货币供应量M0、M1、M2等指标的变化;定性分析因素主要考察宏观经济趋势变化、宏观经济增长模式以及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及含义。

 本基金对证券市场发展状况的分析,主要考察制度性建设和变革、证券市场政策变化、参与主体变化、上市公司数量、质量和市场估值变化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主要投资于能够直接或间接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即品质生活主题相关)的行业和个股。

 (1)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行业的界定

 本基金将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行业定义为向居民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以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行业以及与这些行业密切相关的其他行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及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结合产业结构、行业特征、居民生活契合度的考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所属行业均纳入本基金主题投资范畴,第二产业的部分行业或细分行业为居民品质生活所需物资提供加工制造服务或从产业链的角度看更接近于消费终端,因此这些行业或细分行业也纳入本基金主题投资范畴。

 由此,在申银万国28个一级行业中,本基金所重点关注的品质生活主题相关行业主要包括:农林牧渔、食品饮料、休闲服务、医药生物、纺织服装、家用电器、电子、化工、计算机、传媒、通信、交通运输、国防军工、汽车、机械设备、轻工制造、建筑材料、建筑装饰、房地产、银行、非银行、商业贸易、公用事业。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如果其中某些细分行业对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具有积极的作用,符合品质生活主题,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产业升级,居民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满足居民生活品质提升需求的行业范围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居民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品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此外,本基金将对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密切跟踪,若日后该标准有所调整或出现更为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并重新界定本基金品质生活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充分发挥投研团队的主动选股能力,对符合品质生活主题的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细致的基本面分析,挖掘具有核心竞争力、成长性突出的上市公司,并辅以估值分析筛选出价值低估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

 本基金采用三层过滤系统,从公司基本面、持续竞争优势和估值分析三个层面审慎精选股票,以求实现持续稳定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较高主动管理回报。

 1)初选剔除过滤形成初选股票库

 本基金对A股市场中的所有股票进行初选,以过滤掉明显不具备投资价值的股票,建立本基金的初选股票库。

 初选过滤掉的股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是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内部制度明确禁止投资的股票;

 二是流动性差的股票(由基金管理人内部投研团队根据股票的交易量、换手率的研究进行确定);

 三是当前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公司的股票。

 2)基本面过滤形成优选股票库

 本基金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初选股票库中选择基本面良好、财务稳健透明、管理规范的企业组成优选股票库。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指标、经营效率指标、偿债能力指标及每股经营性现金流等。

 3)持续竞争优势分析,构建核心股票库

 本基金将尽可能地深入研究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挖掘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且这种竞争优势已在财务状况上体现的企业,构建本基金的核心股票库。

 运用“万家基金持续竞争优势分析系统”,从盈利能力、企业持续竞争优势评估两个方面,挖掘出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盈利能力,是竞争优势在财务状况上的体现。透过盈利能力的分析,对企业状况及经营能力作更细致的考察,从而进一步验证本基金管理人对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分析。企业持续竞争优势评估,从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管理团队、成本控制、技术优势、资源优势、市场优势、政策环境等八个方面是否具备一项或多项竞争优势作深入分析,考察竞争优势对其经营业绩的重要性,估量竞争优势的可持续性。

 a)盈利能力分析

 本基金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选取EPS、ROE/ROA、OCF/FCF、ROIC为量化指标,选取一项或多项指标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

 b)企业持续竞争优势评估

 治理结构优势:从信息披露、重要股东状况、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定性评估分析;

 发展战略优势:从盈利模式选择、战略规划等方面分析,选择具有与行业竞争结构相适应的、清晰的竞争战略的企业;

 管理团队优势:从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管理团队素质和动力、管理团队的诚信记录等方面分析;

 成本控制优势:从规模、产能利用率、成本比例、费用率、生产过程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

 技术优势:从专利权保护的年限和数量、持续技术研发能力和学习能力、技术不断地转化为新产品或新服务的能力等方面分析;

 资源优势:从资源量特别是稀缺性资源量、网络效应等方面分析;

 市场优势:从营销模式、渠道量和分布、市场份额、市场认可度、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分析;

 政策环境:从市场准入政策、扶持性的地区和产业政策、优惠的税费政策以及宽松的信用政策等方面分析。

 4)估值分析

 基于定性定量分析、静态动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多元估值相参考的方法,根据企业和行业的不同特点,选择较适合的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盈率(P/E)、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对具有持续竞争优势的企业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值低估的股票。

 5)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通过以上定性和定量的基本面分析,并结合估值分析,选择核心股票库中的价值低估个股,在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主要采用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方式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这样的组合可能在单一行业集中度较高,造成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较高。因此,本基金将根据对各行业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适当调整组合成份股的行业分布,以有效降低组合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在合理评估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基础上,构建债券投资组合。首先,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对利率变化方向的判断;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以此为框架,通过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行品种选择。针对可转换债券、含权债券、资产证券化品种及其它固定收益类品种,本基金区别对待,制定专门的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通过对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市场供需、市场结构变化等因素的分析,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形成对利率变化方向的判断,并依此调整债券组合久期。

 (2)久期控制策略

 在利率变化方向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在预期利率整体上升时,降低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预期利率整体下降时,提高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

 (3)类属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债券资产有必要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

 本基金将综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及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

 (4)个券选择策略

 在上述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对个券进行定价,充分评估其到期收益率、流动性溢价、信用风险补偿、税收、含权等因素,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具有套利空间的品种;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5)套利策略

 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噪声交易、非理性交易甚至错误交易,使套利机会出现。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回购套利、跨市场债券套利、结合远期的债券跨期限套利、可转债套利等。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类别资产配置、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利差定价管理等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注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管理,本着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大化的原则,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类资产的合理配置比例,保证本金相对安全和资产流动性,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分散投资,确保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适当的流动性;同时密切关注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价值的因素,并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

 本基金将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深入研究,由债券研究员根据公司内部《信用债券库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和投资价值进行分析并给予内部信用评分和投资评级。本基金可投资于内部评级界定为可配置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于内部评级界定为风险规避类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禁止进行投资。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本基金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的目的。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控制投资风险和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期下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本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包括:

 (1)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

 (2)在定价时,主要采用市场公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以及研究人员对包括对应公司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对权证确定合理定价;

 (3)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本基金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4)本基金投资权证策略包括但不限于杠杆交易策略、看跌保护组合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等等。

 7、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运用数量化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合理定价,合理控制风险,把握投资机会。

 8、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研究,在充分考虑金融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受益于居民品质生活需求提升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1)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证券数量与目前该基金所持有的可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该证券数量之和与该证券流通股本(发行后)之比不得超过5%;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单只流通受限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超过2%;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同时处于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占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10%;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非公开发行证券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5%;参与申购时,本基金所持有的全部流通受限证券,到期日在半年以上的流通受限证券市值与基金净值之比不得高于5%;

 (2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选取沪深300指数和上证国债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原因如下: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指数样本选取沪深两个证券市场共300只股票,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成份股为市场代表性好、流动性高、交易活跃的主流投资股票,能够反映市场主流投资的收益情况,使沪深市场整体走势的最具代表性的跨市场指数,所以比较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在股票型基金中,债券资产部分的投资主要用于降低投资组合整体风险,所以本基金选择成份券流动性较好,且风险较低的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选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和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业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券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方法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而由此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份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公告并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10、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2、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提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宏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和个股业绩变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动,将对基金的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证券市场及行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3)利率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而使得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发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的业绩。

 (4)信用风险

 当证券发行人不能够实现发行时所做出的承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时候就会产生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为零,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根据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当证券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可产生证券的价格变动,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时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市场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而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可能引起再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并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

 (6)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得基金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直接影响其对经济形势走势、证券价格波动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基金存在由于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善而导致收益不佳的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仓成本控制不力,建仓时效不高;二是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或者变现成本高;三是投资人在大额赎回时缺乏应对手段;四是证券投资中出现个券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造成流动性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市场整体流动性不平衡,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非常好,而在另一些时期,成交稀少,流动性差。这种整体上的不平衡导致建仓成本高昂、变现能力差、巨额赎回损失大。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品质生活主题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品质生活相关行业股票,其未来表现除了受到股票市场总体景气度的影响外,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品质生活相关行业的未来表现。如果宏观经济状况、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结构变革与调整等不利于品质生活相关行业的发展,则直接会影响到整个品质生活相关产业群的发展,进而影响相应上市公司股票的表现,从而影响基金的业绩。因此,行业配置风险是本基金重要风险来源。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本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下转A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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