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近期取得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公司重大重组方案,上述可能产生的损失均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濮阳市银龙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典当)
被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诺太阳)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被告力诺太阳濮阳公司自2011年8月始向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用于流动资金,原告以本公司职工李红艳的名义与濮阳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并通过李红艳的账户分别将260万元、240万元打到濮阳公司指定账户。之后,濮阳公司仅向原告偿还了3个月的利息,全部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
公司曾于2013年11月30日披露原告李红艳起诉要求本公司下属濮阳分公司、本公司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关利息的诉讼案件。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接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濮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4号,就原告银龙典当起诉被告宏发股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并于2015年7月2日签订了调解协议,协议及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
1、被告宏发股份在收到原告银龙典当书面提交的收款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银龙典当420万元,银龙典当放弃其他请求,双方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任何争议。如宏发股份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付款,每逾期一日,需向银龙典当支付滞纳金2万元。(非因宏发股份原因造成的付款迟延除外)
2、案件受理费66960元,减半收取33480元,由银龙典当承担。
三、其他说明
银龙典当于2015年7月2日出具了转款证明,说明收款账户信息。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重大重组方案,上述可能的损失均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案件的调解款项支付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附件:
1、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濮中法民二初字第00014号
2、转款证明
3、调解协议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