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2015年5月20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经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为:以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除持有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50,560,000股法人配售股份外)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28元(含税)分配利润。对于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50,560,000股股份不享有本次现金股利分配,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因“深机转债”转股而增加。2015年5月29日,“深机转债”已停止转股,截至2015年5月29日的公司总股本为2,050,769,509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50,769,509股(除持有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50,560,000股法人配售股份外)为基数实施。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4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050,769,509股(除持有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50,560,000股法人配售股份外)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28元(含税)分配利润。对于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50,560,000股股份不享有本次现金股利分配,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注1】。
扣税后, 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每10股派0.252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等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即先按每10股派0.266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2】;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息日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9日,除息日为2015年7月1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9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除持有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50,560,000股法人配售股份外)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5年7月10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信息大楼509室
咨询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电话:0755-23456331
传真电话:0755-23456327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1:2008年1月29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购买资产的250,560,000股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股权登记。
本公司2008年2月22日公告的《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暨上市公告书》约定:公司截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日前的可分配利润,由公司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前的股权比例享有,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割日后的可分配利润,由公司按照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股权比例共同享有。向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的250,560,000股股份不享有本次现金股利分配,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
注2: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4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