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09版)

T日的融通证券A份额参考净值与融通证券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5日证监许可[2015]1150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二、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0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手续

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持深圳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交纳认购款。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的限额

(1)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元,各销售机构对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含认购费)为1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该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各自的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基金管理人设定的上述单笔最低认购金额。投资者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认购金额限制外,当场外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场外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2)投资人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单笔认购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50,000份,超过50,000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

(3)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上限的限制。

5、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认购费用

(1)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同时区分普通客户认购和通过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上述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普通客户指除直销柜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

普通客户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下表: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100万元1.00%
100万元≤M<200万元0.40%
200万元≤M<500万元0.20%
M≥500万元单笔100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为每笔100元。

(2)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销售机构参照场外认购费率执行。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融通证券份额。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投资人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1:某投资者(普通客户)在募集期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0 = 99,059.9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对应认购费率为1.00%,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融通证券份额为99,059.90份。

例2:某养老金客户在募集期内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认购费用为100元,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0=9,999,900元

认购份额=(9,999,900+5,000)/1.000=10,004,900.00份

即: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柜台投资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确认的融通证券份额为10,004,900.00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份额按整数申报,在发售结束后,全部总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及自动分离的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计算结果均采用截位的方式,保留到整数位,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挂牌价格为人民币1.000元/份。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期间的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3)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的计算

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融通证券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融通证券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例3: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80元,若会员单位设定的认购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100,000.00元

认购费用=1.000×100,000×1.0%=1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1000.00=101,0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80/1.000=8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80=100,080份

经确认的融通证券A份额=经确认的融通证券B份额=100,080×0.5=50,04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8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各50,040份。

例4:某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万份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其认购费用为100元,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10,000,000=10,000,000.00元

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10,000,10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000/1.000=5,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000+5,000=10,005,000份

经确认的融通证券A份额=经确认的融通证券B份额=10,005,000×0.5=5,002,500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认购1,000万份本基金,需缴纳10,000,100.00元,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总共可得到10,005,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者经确认的融通证券A份额、融通证券B份额各5,002,500份。

8、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融通证券A份额与融通证券B份额上市交易。

融通证券份额在条件成熟后也可由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申请上市交易。若融通证券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配对转换规则、对融通证券份额进行折算并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提前公告。(下转A11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