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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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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23 股票简称:首商股份 编号:临2015-018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现金红利0.16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6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15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44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9日下午3点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红派息方案: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658,407,55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红利105,345,208.64元。

 4、扣税情况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2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4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44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6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西单友谊集团、北京振中电子集团、北京商贸企业服务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2270256

 联系传真:010-82270251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23号燕莎盛世大厦二层

 七、报备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首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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