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21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行371,530,494股股份、向大唐耒阳发电厂发行344,695,901股股份、向湖南湘投地方电力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208,983,00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308,400,000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的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