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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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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5-060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兹提述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刊登日期为2015年6月23日、编号为:“2015-057”的公告,其中提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召开媒体发布会,宣布将对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福建加多宝”)等5家加多宝公司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不低于15亿元的事宜。

 本公司从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处获悉,广药集团已于2015年6月26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等管辖地法院对5家加多宝公司提起诉讼,总索赔金额为15亿元。广药集团于近日收到起诉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法院受理情况

 (一)福建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闽民初字第84号

 (二)武汉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民三初字第00003号

 (三)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

 受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起诉状,广药集团对福建加多宝等5家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相同,主要内容为:

 1、判令被告(即每家加多宝公司,下同)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即广药集团)“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立即销毁全部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带有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容器;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2年6月起至本案一审判决作出前,被告因侵犯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亿元。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4、判令被告在中央电视台、各省级电视台、省级以上报刊及其官网上连续6个月公开发布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因其使用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而给原告造成的严重不良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及理由

 根据5份民事起诉状,广药集团对福建加多宝等5家加多宝公司起诉的事实及理由相同,主要内容为:

 1、王老吉凉茶作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为由红色为底色、中间是三个竖排黄色楷书“王老吉”文字以及相关辅助文字和配图组成的整体。王老吉凉茶上的包装装潢,在文字、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上,设计独特,各构成要素融为一体,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并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为王老吉凉茶所特有。广药集团依法享有与“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关的一切合法权利,王老吉凉茶所承载的无形资产和竞争优势,不容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侵犯。

 2、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从2012年6月开始生产、销售标注“加多宝”字样的凉茶。被告被控侵权产品在设计的文字、色彩、图案以及排列组合,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没有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广药集团的合法权益。

 3、原告认为,被告在双方商标许可合同结束后,擅自使用与原告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没有实质性差异的包装装潢,显然违背了同业经营者应当恪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已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王老吉凉茶及其特有包装装潢所承载的巨大商誉,因被告持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遭受了巨大损害,蒙受了巨额经济损失。被告使用与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没有实质性差异的包装装潢,获得了巨额非法利润,被告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尤其是基于被告侵权影响范围大,持续侵权、故意侵权,主观恶意明显,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全部赔偿请求,以弥补原告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

 四、其他说明

 广药集团为“王老吉”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生产红罐、红瓶王老吉凉茶,对“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的侵权行为将侵害广药集团及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权益。本公司从广药集团处获悉,为加快案件审理进度,本公告中的案件暂定以广药集团为单独原告,日后将视情况决定追加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共同原告。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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