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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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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0 证券简称:黑牡丹 公告编号:2015-029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3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送股和转增股本。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530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1)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104元(按5%税率);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沪股通),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77元(按10%税率)。

 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不同,本次利润分配分别适用20%、10%和5%的实际税负,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分别为:0.06824元、0.07677元、0.08104元(具体详见本公告“二、利润分配方案”之“4、扣税说明”)。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星期四)

 ●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

 一、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19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详见公司公告2015-021。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实施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795,522,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300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5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67,858,086.31元(含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按照以上规定,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时,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0.08104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7677元派发现金红利。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并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7677元派发现金红利。对于该类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股东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8530元。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常高新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曹德法、戈亚芳、梅基清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9-68866958

 联系传真:0519-68866908

 联系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青洋北路47号

 邮政编码:213017

 七、备查文件目录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黑牡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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