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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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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288 证券简称:农业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2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82元(含税)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729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638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现金股息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2015年6月29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6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行网站(www.abchina.com)。

 一、分红派息方案

 1. 发放年度:2014年度

 2. 发放金额:本次分红派息以本行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324,794,117,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82元(含税),共约人民币591.13亿元(含税);其中,A股股本为294,055,293,904股,派发A股现金股息约人民币535.18亿元(含税)。

 3. 发放对象:截至2015年7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A股股票(“沪股通”)的股息红利所得,本行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派发。

 4. 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82元。根据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

 (1)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落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行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截至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截至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截至股权登记日,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股东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按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依上述规定处理。

 (2)对于持有本行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82元。

 (3)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境内企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行按10%的适用税率统一代扣现金股息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638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

 (4)对于沪股通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本行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638元。

 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 本行H股股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本行H股股票(“港股通”)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2015年6月29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abchina.com)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周四)

 2.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周五)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周五)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发放的现金股息外,其他A股现金股息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5108510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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