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 ……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新增 |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基金的投资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适中的品种。 |
基金的投资 | ……
新增 | ……
(9)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基金的投资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
基金合同的效力 |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14年3月25日证监基金字[2014]179号文备案生效。自2014年3月25日起,由《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修订基金合同 |
全文 | 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全文 | 媒体 | 媒介 |
全文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前言 | (三)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释义 | ……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释义 |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释义 | 30、基金转型:指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变更事项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基金类别,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等 | 31、基金转型:指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变更事项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基金类别,变更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基金合同内容等。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
基金的历史沿革 | 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 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014年1月23日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2014年3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自2014年3月25日起《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按照《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 2014年1月23日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2014年3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自2014年3月25日起《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按照《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
基金的存续 |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 ……
法定代表人:刘卓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 ……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新增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 ……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新增 |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基金的投资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风险与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的投资 | ……
新增 | ……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基金的投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
基金合同的效力 |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本基金合同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本基金合同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6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09年9月8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修订基金合同 |
全文 |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全文 | 媒体 | 媒介 |
全文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前言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释义 |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释义 |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基金。 |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备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 ……
法定代表人:刘卓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注册资金:2600亿元人民币 |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新增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新增 |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基金的投资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投资的股票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主动投资的混合基金,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的投资 | ……
新增 | ……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基金的投资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
基金合同的效力 |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关于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及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年7月3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简称 |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 |
基金主代码 | 090019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依据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 | 暂停大额申购起始日 | 2015年7月3日 |
暂停大额转换转入起始日 | 2015年7月3日 |
限制申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 |
限制转换转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50,000.00 |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 | 为保护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
2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单个账户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金额累计(含该账户存量份额)应不超过5万元(含本数),如累计申购和转换转入金额(含该账户存量份额)超过5万元(不含本数),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予以拒绝。
2、恢复办理正常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基金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