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06年12月11日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06年12月27日证监基金字[2006]263号文核准。自2007年1月16日起,由《景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修订基金合同 |
全文 |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全文 | 媒体 | 媒介 |
全文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前言 |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前言 |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释义 |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释义 | 基金转型
指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 | 基金转型
指景业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释义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释义 | 新增 |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
基金的沿革 | 本基金由景业基金转型而来。 | 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业基金转型而来。 |
基金的沿革 | ……
新增 | ……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积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
基金的存续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后端收费、销售服务费等新的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 ……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合适时机推出后端收费、销售服务费等新的收费模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 ……
法定代表人:刘卓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注册资金:26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新增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新增
(一)召开事由 |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6)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新增 |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基金的投资 | ……
新增 | ……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基金的投资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基金的投资 | ……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 ……
在本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外部投资环境或法律法规的变化而使得调整业绩比较基准更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则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并予以实施。 |
基金的投资 |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适中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基金费用与税收 | ……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调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安妮股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通过组合证券申购、赎回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持有的“安妮股份(代码:002235)”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方大化工”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通过组合证券申购、赎回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持有的“方大化工(代码:000818)”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天壕节能”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通过组合证券申购、赎回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持有的“天壕节能(代码:300332)”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安消”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对于通过组合证券申购、赎回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持有的“中安消(代码:600654)”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中信国安”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 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2日起,对本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中信国安(代码:000839)”采用“指数收益法”予以估值。
待该股票其交易体现了活跃市场交易特征后,将恢复采用当日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2007年11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自2007年12月11日起,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修订基金合同 |
全文 |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全文 | 媒体 | 媒介 |
全文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前言 | (二)中国证监会对有关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前言 |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 (四)现行法律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本基金合同相关事项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进行公告,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即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释义 |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释义 | ……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释义 |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释义 |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释义 | 37、基金转型:指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 | 38、基金转型:指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
基金的沿革 | 景阳证券投资基金由长阳证券投资基金扩募、更名而来。 |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而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由长阳证券投资基金扩募、更名而来。 |
基金的沿革 | 2007年11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景阳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2007年11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景阳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终止上市日为2007年12月11日,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程序后,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详见相关公告。 |
基金的存续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和解决方案。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法定代表人:胡学光 | ……
法定代表人:刘卓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新增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6)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5)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 (八)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新增 |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 ……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基金的投资 |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 新增:
(12)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
基金的投资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基金的投资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适中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 (1)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
注: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同一个修改内容如在全文或者合同摘要多次出现的,不一一列举。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基金名称、基金类别以及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旗下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751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20日起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运作平稳。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自2015年7月3日起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变更为“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基金类别变更为“混合型”。上述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上述变更基金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根据《运作办法》和基金运作实际情况,对《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具体修改详见附件。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且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
《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原《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说明
章节 | 原基金合同 | 修订基金合同 |
全文 |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大成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全文 | 媒体 | 媒介 |
全文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前言 |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释义 |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释义 |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的基本情况 |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 | (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基金。 |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基金备案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 ……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新增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下转B05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