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5-030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4年6月11日起连续停牌。
2015年7月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 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临时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5 年7月3日起复牌交易。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报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后方可实施,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5-031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当面送达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15年7月2日在公司310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其中梅治福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杨安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董事审议,会议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为: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进行,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3、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不超过9,200万股(含9,200万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股份的最终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4、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以竞价方式确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5、认购方式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6、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2015年7月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20.11元/股。因公司停牌期间实施2014年度权益分派,以2014年末总股本295,250,7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红利8,857,523.28元,除息日为2015年6月17日。故本次发行底价相应调整为20.08元/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核准批文后,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7、限售期
投资者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8、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9、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4,748.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
如实际募集资金低于项目投资总额,不足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10、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在截至本次发行时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11、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尚需获得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上述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关程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三、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并聘请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勤信专字(2015)1691号)。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顺利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建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以及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2、根据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调整并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适当调整发行价格、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以及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3、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相关市场的条件变化、本次发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进展,授权董事会对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项目进行调整;
4、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证券部门的要求而修改方案,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作相应调整;
5、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中介机构,签署与本次发行及股权认购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等相关协议;
6、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7、签署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8、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及上市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申报及上市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报及上市事宜;
9、在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登记、限售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10、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际结果,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1、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非公开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非公开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非公开发行政策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事宜;
12、全权处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条款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修改。修订后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八、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决定于2015年8月5日14点30分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
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编号:临2015-032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7月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5年6月26日以当面送达方式送达。会议应参加监事5人,实际到会监事5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文利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进行了分析,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逐条审慎分析了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认为该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限售期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0、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1、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监事会认为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公司监事会认为该报告的编制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2015-033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8月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8月5日 14点30分
召开地点: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310会议室(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 1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8月5日
至2015年8月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5年7月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7月3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上述所有议案均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所有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出席(凭身份证明、有效资格证明和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
(二)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出席。个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除该类证件外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三)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本公司所在地济源市收到的邮戳为准。
(四)通讯地址:河南省济源市荆梁南街1号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李慧玲 联系电话: 0391-6665836
邮编:459000 传真:0391-6688986
(五) 登记时间:2015年7月31日至8月4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7:00。
六、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
2、现场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与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8月5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