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0095元;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0090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0090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0 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一、 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5月11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2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7月8日下午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权登记完毕日(2015年3月18日)登记的总股本573,886,283股为基础,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5,738,862.83元,其余未分配利润 198,172,740.52元结转下期,用于公司滚动发展。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4、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文)规定,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公司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率,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本次现金红利公司先按 5%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095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公司,中登上海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090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 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9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0090元进行派发。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100元。
三、 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8日下午15:00 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公司控股股东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度的现金股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咨询联系办法
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金梭路8号 邮 编:450001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71-67982194 传 真:0371-6799360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