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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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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4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5年7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方式进行,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参加董事7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马廷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调整为12个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符合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现将本次授权有效期调整为12个月,除此项变更外,《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年7月修订稿)》;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4年11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4年11月)》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调整为12个月,补充披露了公司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在预案中做特别提示,根据公司股本变化和利润分配情况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等。修订后的预案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明泰铝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年7月修订稿)》。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后的公司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审议调整发行预案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15年7月20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1、《明泰铝业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2、《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明泰铝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年7月修订稿)》。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2015-03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20日 9点30分

 召开地点: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股东大会文件将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3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15年7月19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

 (二)个人股东请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请持股东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传真的方式办理参会登记)。

 (三)登记地点: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Y19栋公司证券部。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咨询:雷鹏

 联系电话:0371-67898155

 传真:0371-67898155

 邮政编码:450001

 (二)与会股东交通及住宿费用自理,现场会期一天;

 (三)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

 (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2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6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

 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该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自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748号)的要求,经2015年7月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中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由24个月调整为12个月。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原议案: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调整为:

 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同意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中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相关事项的授权有效期由24个月调整为12个月。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原议案: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现调整为:

 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除上述调整外,《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其它内容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1677 证券简称:明泰铝业 公告编号:临2015-035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或“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5年7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参加监事4名,实参加监事4名,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马跃平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调整为12个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年7月修订稿)》。

 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4年11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4年11月)》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将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调整为12个月内有效;补充披露了公司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和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在预案中做特别提示;根据公司股本变化和利润分配情况补充披露了相关内容等。修订后的预案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明泰铝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年7月修订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上网公告附件

 1、《明泰铝业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2、《明泰铝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2015年7月修订稿)》。

 特此公告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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