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质押公告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5--041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权解质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解质押的具体情况

 出质人: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质权人: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解除时间:2015年7月1日

 解质股份数量:15,321,000股

 公司近日接到通知,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股份已于2015年7月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解除手续,本次解质押股份数量为15,3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3%。

 二、持股数量及剩余质押股份的情况

 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74,832,0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3%,其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先生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76,687,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51%,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祝义财先生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51,519,4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74%;本次解质押后,江苏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剩余质押股份158,68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82%;其和实际控制人祝义财先生合计质押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634,088,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5.22%。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

 股票简称:中央商场 股票代码:600280 编号:临2015--042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同时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商金润发”)与南京中商金润发鼓楼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鼓楼购物中心”)、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超市”)、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投资”)就《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纠纷案,现将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鼓楼购物中心

 2011年11月28日,“中商金润发”与“鼓楼购物中心”、“康成投资”签署《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将位于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总建筑面积24866.77平米的商业用房租赁给“鼓楼购物中心”用于开设大型综合超市。双方约定租赁期内保底年租金为1030万元,并按“鼓楼购物中心”该年度不含增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的2.2%抽成租金两者取高结付。合同约定,“鼓楼购物中心”应于每季度向“中商金润发”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拒绝核查或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其他隐匿、转移销售收入的行为,“中商金润发”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康成投资”作为担保方为“鼓楼购物中心”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4年9月“中商金润发”收到“鼓楼购物中心”提供的2013年审计报告,发现“鼓楼购物中心”将大厅转租给其他多家商户经营,仅转租收取的租金每年就高达690余万元,但转租部分的房屋,“鼓楼购物中心”没有按照承租商户的销售收入计算“鼓楼购物中心”总的商品销售收入。除此以外,还有“其他收入”每年1000余万元,也没有按照相应的销售收入计入“鼓楼购物中心”的商品销售收入。

 2014年9月在双方协调未果下,“中商金润发”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万元;

 (2)、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订的《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

 (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2、龙江超市

 2011年11月28日,“中商金润发”与“龙江超市”、“康成投资”签署《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95号的建筑面积为25000平米的商业用房租赁给“龙江超市”用于开设大型综合超市。双方约定租赁期内保底年租金为995万元,并按“龙江超市”该年度不含增值税的商品销售收入的2.5%抽成租金两者取高结付。合同约定,“龙江超市”应于每季度向“中商金润发”提供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拒绝核查或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其他隐匿、转移销售收入的行为,“中商金润发”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康成投资”作为担保方为“龙江超市”在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4年9月“中商金润发”收到“龙江超市”提供的2013年审计报告,发现“龙江超市”将大厅部分转租给其他多家商户经营,仅转租收取的租金每年就高达1000万元左右,但转租部分的房屋,“龙江超市”没有按照承租商户的销售收入计算“龙江超市”总的商品销售收入。除此以外,还有“其他收入”1000余万元,也没有按照相应的销售收入计入“龙江超市”的商品销售收入。

 2014年9月在双方协调未果下,“中商金润发”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6000万元;

 (2)、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所签订的《商业用房(含附属场地及设施)租赁合同》;

 (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判决情况

 2015年6月本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初字第92号判决如下:

 1、被告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违约金995万元;被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驳回原告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南京中商金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85118元,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负担56682元。

 三、上诉情况

 南京中商金润发龙江超市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92号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上诉请求:

 1、撤消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改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2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