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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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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优化两融机制:可展期 不强平
两举措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王小伟

 □本报记者 王小伟

 

 证监会1日晚间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步发布《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合理确定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允许融资融券合约展期,优化融资融券客户担保物违约处置标准和方式。同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答记者问表示,证监会采取两举措扩大证券公司融资渠道。

 证监会表示,现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证监会2011年10月发布,根据融资融券业务发展实践需要,证监会研究修改了《管理办法》。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目前,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70余件。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本次修订稿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本次修订建立了逆周期调节机制,完善了风险防范措施,优化了业务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

 经研究,证监会吸收了进一步明确客户适当性要求的建议,将“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万元”等要求,明确为开立信用账户的条件,并修改完善有关条文,以提高操作性。对于目前已开立信用账户但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可继续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对“取消参与融资融券的准入门槛”等建议,考虑到贯彻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要求,未予采纳。

 证监会表示,为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此次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在《管理办法》中明确,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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