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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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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2 证券简称:强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5-019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8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8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3日出版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 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具体方案:本次分配以1,053,362,1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105,336,219.1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5 元。

 如果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份,所转让的股份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率为: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实际税负为 5%。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09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 0.10元。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7日

 (二) 除息日:2015年7月8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8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 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久事公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靳岩、郑怡霞

 联系电话:021-61353185 61353187 传真:021-61353135

 联系地址: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西路920号18楼)

 邮政编码:200041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强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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