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5年6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荣能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能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转来的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公司”)诉讼执行款14,953,957元(已计入利息、执行费用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4年11月9日,荣能公司收到浙江高院《民事判决书》([2014] 浙商终字第24号)和浙江高院《民事判决书》([2014] 浙商终字第25号),法院对日升公司诉荣能公司和荣能公司诉日升公司两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于2014年11月22日刊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根据判决结果,日升公司向荣能公司赔偿损失37,512,240元、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300,000元,共计37,812,240元;荣能公司返还日升公司定金2,250万元,支付违约金415,288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220,510元;
日升公司不服浙江高院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69号),驳回日升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5年6月30日,荣能公司收到浙江高院转来的日升公司诉讼执行款14,953,957元(已计入利息、执行费用等)。至此,荣能公司及日升公司对上述两起诉讼案件的主张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执行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执行款将计入公司当期损益,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一定的有利影响。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