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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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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71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收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或“上诉人”)因不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南一中知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已经于2011年10月18日、2011 年12月6日、2012年2月4日、2012年4月6日、2013年1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编号:临2011-043、临2011-048、临2012-005、临2012-007、临2013-001)披露了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超导”)与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海南诉讼案”)。公司于2011年10月14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诉大连国通电气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决定追加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公司于2011年1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号)及《通知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审字第62-1号),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已经撤回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追加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公司于2012年2月2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起诉。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不服该裁定,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公司于2013年1月9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0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54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立一终字第14号民事裁定、撤销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1]海南一中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该案由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公司于2015年6月5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苏州美恩超导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二、上诉请求情况

 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收到苏州超导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

 1. 撤销一审判决

 2. 改判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最终裁决,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华锐风电 编号:临2015-072

 债券代码:122115、122116 债券简称:11华锐01、11华锐02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连云港中复连众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中复”)《DM20141140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DM20141140号采购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2014]中国贸仲京字第032377号),申请人以公司在收货后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判令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到期合同款共计人民币8.4亿元本金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公司已经于2014年12月9日将相关情况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91。

 二、变更仲裁请求情况

 公司今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送达的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变更仲裁请求如下:

 1. 裁令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839,251,900元,其构成为:

 (1) 到期应付货款人民币695,997,200元;

 (2) 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40,254,700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暂计至2014年12月31日,应计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之日);

 (3) 法律服务费3,000,000元。

 2. 裁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公司将就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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