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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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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70 证券简称:外运发展 编号:临2015-021号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币种:人民币):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4元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5%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38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36元

 通过“沪股通”购买本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36元

 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现金红利:0.40元

 ●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5月21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5-018号)于2015年5月22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 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2014年末股本总额905,481,72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0.4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4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362,192,688元(含税),剩余利润作为未分配利润留存。利润分配后,公司股本总额保持不变。

 2、 发放年度:2014年度

 3、 发放范围:截止2015 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 “沪股通”境外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其他股东公司不代扣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

 三、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8日

 2、 除息日:2015年7月9日

 3、 红利发放日:2015年 7月9日

 四、利润分配的对象:截止2015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2014年度利润分配具体实施办法:

 1、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直接发放。

 2、其他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文规定,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将先按5%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8元;待个人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计算实际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

 月23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6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沪股通境外投资者,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36元。

 6、对于其他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元。

 a) 咨询及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路20号外运发展天竺物流园办公楼4层,公司证券与投资部

 咨询电话:(010)80418928 传真:(010)80418933

 b) 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2、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

 3、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的有关委托实施分

 红的协议及文件。

 特此公告。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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