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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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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8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6月25日以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并于2015年7月1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9人,董事刘永政委托董事苏朝辉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董事常维柯委托董事俞昌建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刘晓光主持,公司全体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会议经书面表决后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新加坡ECO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Pte Ltd股权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拟收购ECO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Pte Ltd股权,交易总价款拟不超过24,600万新加坡元,其中包括以22,656.50万新加坡元收购由Bonland Pte Ltd 持有的96.1%股权,以及支付原股东借款1,024万新加坡元;在六个月内,如ECO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Pte Ltd的股权激励机制参与者提出出售其拥有的不超过3.9%股权,再以不超过919.50万新加坡元收购由其持有的不超过剩余3.9%的股权;

 2、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详见公司临2015-069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采用内保外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融资金额为1亿美元;

 2、同意公司向德意志银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亿美元,期限一年;

 3、同意首创(香港)有限公司适时根据市场情况办理利率掉期业务,锁定利率水平;

 4、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详见公司临2015-070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1、同意公司通过平安银行朝阳门支行向六家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下属公司名称及委托贷款金额详见下表,期限一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单位:万元

 ■

 2、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行使委托贷款放款决策权。

 详见公司临2015-071号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1、同意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与下属控股子公司包头首创黄河水源供水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部分机器设备、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与锐添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金额为1.8亿元人民币,期限为5年,租息率为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

 2、同意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与下属控股子公司包头市申银水务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部分机器设备、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与锐添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金额为1.2亿元人民币,期限为5年,租息率为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

 3、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详见公司临2015-072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1、同意公司和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收购由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赵雪林持有的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收购价款共计145.9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出资116.72万元人民币,收购其80%股权,四川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出资29.18万元人民币,收购其20%股权;

 2、同意在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和四川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对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共计2,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持股比例不变,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4,000万元人民币;

 3、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详见公司临2015-073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80%股权的议案》

 1、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以不高于8美元对价收购由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持有的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80%股权,并承接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阿科凌新水源有限公司拥有的河北省沧州市沧州渤海新区海水淡化项目;

 2、同意首创(香港)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进一步开展审计评估工作,最终收购价格将以审计评估结果为准,若评估结果致使收购价款高于上述金额,将再行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3、同意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完成收购后,与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共同对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使得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2,8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其中,首创(香港)有限公司增资金额约为10,240万元人民币(对应1,707万美元),增资完成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仍持有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80%股权;

 4、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详见公司临2015-074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议案》

 同意公司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为20亿元人民币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本次发行方案如下:

 1、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

 2、发行期限

 本次拟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期限为3+N或5+N,不设具体期限限制。

 3、发行利率

 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前3个(或5个)计息年度发行利率保持不变,自第4个(或第6个)计息年度起,每3年(或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公司有权于第3个(或第5个)及其后每个付息日,按面值加应付利息赎回本期债券。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拟建议聘请工商银行做为主承销商,民生银行作为联席主承销商。

 5、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优化债务结构、置换贷款、项目投资、补充营运资金等。

 6、决议有效期

 本次拟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7、提请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主要授权内容包括: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在上述发行计划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需要、业务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有关的事宜。 

 公司董事会同意此次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发行方案及该方案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需要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具体条款以及相关事宜,并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详见公司临2015-075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见公司临2015-076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二、七项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有效并实施。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69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标的名称、金额和收购比例: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拟收购ECO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Pte Ltd股权,交易总价款拟不超过24,600万新加坡元,其中包括以22,656.50万新加坡元收购由Bonland Pte Ltd 持有的96.1%股权,以及支付原股东借款1,024万新加坡元;在六个月内,如ECO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Pte Ltd的股权激励机制参与者提出出售其拥有的不超过3.9%股权,再以不超过919.50万新加坡元收购由其持有的不超过剩余3.9%的股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

 特别风险提示:

 ● 交易标的本身存在的风险: 审批风险、管理风险。

 一、交易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新加坡ECO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Pte Ltd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香港”)拟收购新加坡ECO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Pte Ltd(ECO工业环保工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股权,交易总价款拟不超过24,600万新加坡元(按照2015年5月12日汇率:1新加坡元= 4.5882人民币计算,共计112,869.72万元人民币)。其中,100%股权收购价款为23,576万新加坡元,支付原股东借款1,024万新加坡元。

 本次交易包括以22,656.50万新加坡元收购由Bonland Pte Ltd 持有的标的公司96.1%股权,以及支付原股东借款1,024万新加坡元;在六个月内,如标的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参与者提出出售其拥有的不超过3.9%股权,则首创香港再以不超过919.50万新加坡元收购由标的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参与者持有的标的公司不超过剩余3.9%的股权。

 首创香港已于2015年6月12日与Bonland Pte Ltd签署了《ECO工业环保工程私人有限公司(ECO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Pte Ltd)股份买卖协议》。本次交易无需上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Bonland Pte Ltd是一家在新加坡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新加坡元;注册地址:新加坡滨海湾金融中心05-02滨海林荫道8号;由马来西亚私募基金Navis Capital持有其100%股权。Bonland Pte Ltd持有标的公司96.1%股权,为本次交易的主要转让方。经过对Bonland Pte Ltd的调查了解,公司董事会认为Bonland Pte Ltd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按照协议履约的能力。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基本情况:标的公司为1995年12月成立于新加坡的有限责任公司,已发行股本金为2,840万新加坡元;注册地址:新加坡大士景环23号;主营业务为:有毒工业废料的收集、回收利用及处理,工业及商业垃圾的收集及回收利用,其他相关工业服务,污泥处理。主要股东为Bonland Pte Ltd,Bonland Pte Ltd持有其96.1%股权,其余3.9%股权由其股权激励机制参与者持有。

 标的公司是新加坡危废处理行业的领先者,是新加坡废物处理公司中唯一一家具有污泥处理能力的公司,同时是新加坡仅有的三家持有国家环境署(NEA)发放的全方位垃圾收集服务牌照的公司之一,可收集废物包括有毒废物、腐蚀物、易燃物及工业公司产生的其他危险废弃物,污泥处理能力可达570吨/天。标的公司在新加坡危废处理整体市场份额中遥遥领先,目前业务包括危废焚烧、污水处理、溶剂回收、石油回收及固化处理。

 该交易标的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2、财务情况:根据新加坡RSM Chio Lim会计师事务对标的公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ECO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Pte Ltd Directots’Report and Financial Statements—Year Ended 31 December 2014》(注册号: 199509239N),审计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总资产为9,469.00万新加坡元,净资产为5,410.90万新加坡元,2014年1-12月的营业收入为5,582.40万新加坡元,净利润为744.00万新加坡元。

 (二)交易标的估价情况

 由中和邦盟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B24314/BV15061P/4900(R1)】号《估值报告》,估值基准日是2014年12月31日,分别采用收入法及市场法对标的公司进行了估值。由于市场法估值依赖于市场数据,而市场数据会受较多因素影响而可能在短时间内出现较大波动。因此市场法估值结果可能无法准确地反映企业价值。另外,标的公司经营一家综合特殊废物管理中心,是新加坡领先的有毒废物管理公司,而且拥有东南亚地区首家且规模最大的污泥处理厂。市场法估值较难反映到标的公司的市场地位,营运特点以及未来发展等。相比之下,收入法中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可以反映这些因素,因此最终采用收入法的估值结果。经收入法估值的标的公司 100%股权市值为24,200万新加坡元。

 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估值报告》进行了复核,并出具【中和评咨字(2015)第BJU4004 号】复核报告。本次评估复核认为其估值方法选取合理,满足估值报告所述之假设条件下的估值结论合理。

 交易双方以估值结果为基础,经协商确定本次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23,576万新加坡元。

 四、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首创香港于2015年6月12日与Bonland Pte Ltd签订了《ECO工业环保工程私人有限公司(ECO Industrial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Pte Ltd)股份买卖协议》。

 交易内容:首创香港拟向Bonland Pte Ltd以及标的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参与者购买标的公司的合计100%已发行股份,其中:Bonland Pte Ltd向首创香港转让标的公司27,295,103股的普通股股份,合计约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96.1%;Bonland Pte Ltd应促使标的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参与者向首创香港转让标的公司1,104,897股的普通股股份,合计约占标的公司总股本剩余的3.9%。

 交易金额:交易总金额拟不高于24,600万新加坡元,其中96.1%股权对应的收购价款为22,656.50万新加坡元,剩余3.9%股权对应的收购价款为919.50万新加坡元,支付原股东借款1,024万新加坡元。

 先决条件:需经公司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方有效并实施,尚需履行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

 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先决条件完成之日起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收购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标的公司在新加坡国内具有领先的市场地位,固废产业链全面并具备专业的技术团队,财务状况健康,资产长期稳定,有助于公司固废处理业务的进一步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本次收购完成后,根据收购的股权比例,标的公司将成为首创香港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子公司。

 项目资金来源为首创香港自有资金及贷款。

 公司取得标的公司股权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上网公告附件

 1、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2、审计报告;

 3、估值报告及复核报告。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手续,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 报备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复核公司的证券从业务资格证书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0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香港”);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数量为1亿美元;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约合173,8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提供内保外贷的议案》,同意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香港”)采用内保外贷的方式进行融资,融资金额1亿美元,由公司向德意志银行直接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亿美元,期限一年;首创香港适时根据市场情况办理利率掉期业务,锁定利率水平。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首创香港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04年经过中国商务部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在香港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2.13亿元港币;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夏愨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16楼1613-1618室;经营范围:水务项目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截至2014年12月31日,首创香港经审计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512,353.66万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58,605.95万元,2014年度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94,636.65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为人民币-3,473.68万元;截至2015年5月31日,首创香港未经审计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698,752.80万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109,619.35万元, 2015年1-5月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31,948.3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为人民币-456.78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为本次首创香港的境外融资,向德意志银行直接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1亿美元,期限一年。

 四、 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能控制风险,同意为首创香港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

 五、对外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429,98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68.83%。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205,78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32.94%。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附件:独立董事意见。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1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贷款对象: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首创春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市中诚水务有限公司、兰陵首创水务有限公司、郯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菏泽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

 ● 委托贷款金额:22,800万元人民币

 ● 委托贷款期限:一年

 ● 委托贷款利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一、委托贷款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公司拟通过平安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向临沂首创博瑞水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首创春华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市中诚水务有限公司、兰陵首创水务有限公司、郯城首创水务有限公司、菏泽首创水务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以下简称“本次委托贷款项目公司”)提供委托贷款共计22,8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委托贷款将用于本次委托贷款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委托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1、拟办理本次委托贷款项目公司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

 2、拟办理本次委托贷款项目公司的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

 ■

 三、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委托贷款项目公司均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控制力。本次委托贷款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为下属公司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113,950.90万元人民币,无逾期金额。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2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

 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融资租赁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与下属控股子公司包头首创黄河水源供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水源供水”)、包头市申银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银水务”)以其自有的部分机器设备、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资产为标的物与锐添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总额为3亿元人民币,期限五年,租息率为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的实施及相关协议的签署未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交易对方介绍

 锐添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汤宁;注册地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相关的担保业务。

 三、融资租赁的主要内容

 公司将作为联合承租人,分别和黄河水源供水、申银水务与锐添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两份《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

 1、租赁物:黄河水源供水、申银水务的部分机器设备、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资产;

 2、融资租赁总额:3亿元人民币,其中:黄河水源供水融资租赁金额1.8亿元人民币,申银水务融资租赁金额1.2亿元人民币;

 3、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方式;

 4、融资租赁期限:五年(起租日为全部购买价款支付之日);

 5、融资租赁担保:无;

 6、租金及支付方式:租金根据实际融资余额和租赁利率计算;租息率为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每半年支付租赁利息及当期本金,共计支付10期;

 7、还款来源:黄河水源供水、申银水务作为承租人以其全部综合性收入作为本笔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公司作为联合承租人,在黄河水源、申银水务还款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以其全部综合性收入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8、购回条件:租赁期满后,黄河水源供水、申银水务以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各自租赁资产的所有权。

 四、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融资租赁利用下属公司现有设备、设施进行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盘活公司现有资产,为公司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3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标的名称、金额和收购比例:公司将和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收购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并于股权收购完成后,按持股比例向其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尚需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或备案。

 特别风险提示:

 ● 交易标的本身存在的风险: 或有隐性债务等不确定性风险、工程验收风险。

 一、交易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4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和下属全资子公司四川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首创环”)共同收购由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龙祥”)、赵雪林持有的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邦洁”)100%股权,收购价款共计145.9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116.72万元人民币,收购其80%股权,四川首创出资29.18万元人民币,收购其20%股权。在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和四川首创将按持股比例对成都邦洁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持股比例不变,成都邦洁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人民币增加至4,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发表了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收购及增资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开拓及进一步发展;公司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客观、独立、公正。公司以评估结果为依据,与各转让方充分协商后确定价格,交易定价原则谨慎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股权收购及增资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收购及相关协议的签署未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交易尚需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审批机构批准或备案。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成都龙祥:成立于1999年,由赵雪林持有其99%股权、钟定湘持有其1%股权;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法人:赵雪林;公司地址:成都市外北成彭路19号;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等;成都龙祥目前持有成都邦洁80%股权,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方之一。

 赵雪林:女,中国国籍,重庆市人;赵雪林目前持有成都邦洁20%股权,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方之一。

 四川首创:成立于2014年,公司持有其60%股权,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贵州首创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持有其40%股权;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法人:郭鹏;公司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63号2栋3层304号;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环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环境治理业,市政施设管理,技术推广服务,工程技术,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水资源管理,环境与生态监测,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商品批发与零售等;与公司共同作为本次交易的受让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情况

 成都邦洁:成立于2010年2月,现由成都龙祥持有其80%股权,赵雪林持有其20%股权;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法人:赵雪林;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石羊工业园;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水质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大气污染防治专用设备,开发清洁能源技术,技术推广服务,项目投资。

 成都邦洁拥有四川省邛崃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目前正处于工艺调试期,规模为1.99万吨/日;特许经营期为25 年(不含建设期及试运营期);出水水质标准为GB18918-2002一级A。

 成都邦洁由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审计基准日为2015年3月31日。截至2014年12月31日,成都邦洁经审计的账面总资产10,045.96万元,净资产2,000万元;截至2015年3月31日,成都邦洁经审计的账面总资产8,347.42万元,净资产2,000万元,因项目尚处于工艺调试期,成都邦洁2014年及2015年1-3月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为0万元。

 交易完成后,成都邦洁将成为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成都邦洁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或其它妨碍权属转移的情况;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公司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成都邦洁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中同华评报字(2015)第276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3月31日,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独立董事对评估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发表了独立意见。

 成都邦洁按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净资产评估值为302.22万元,增值率-84.89%,按收益法评估的股东权益价值286.31万元,增值率-85.68%。鉴于水务行业主要以收益法作为项目收购价款是否合理的判定依据,且成都邦洁主要价值体现就是通过特许经营权的经营情况得以实现,因此,成都邦洁的资产评估报告采用了收益法评估值作为标的股权的最终评估结果,即成都邦洁100%股权评估值为286.31万元,该资产评估报告尚需经相关部门备案。

 根据评估值,经各方协商,最终确定本次股权交易价款为145.90万元,折价率49.04%,主要原因为:公司的内部测算采用了比评估报告更为谨慎的参数。

 四、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公司、四川首创将与成都龙祥、赵雪林签署《关于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交易标的:成都邦洁100%股权,其中:成都龙祥将其所持成都邦洁80%股权转让给公司,赵雪林将其所持成都邦洁20%股权转让给四川首创;

 收购价款:共计145.90万元,其中公司向成都龙祥支付80%股权的转让款116.72万元,四川首创向赵雪林支付20%股权的转让款29.18万元;

 协议生效条件:自公司、四川首创、成都龙祥签字盖章,及赵雪林签字捺印之日起生效。

 (二)《关于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增资扩股协议》

 公司、四川首创将签署《关于成都邦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增资金额:2,000万元人民币,成都邦洁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加至4,000万元人民币;

 增资比例:公司和四川首创将按持股比例对成都邦洁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将以货币增资的方式向成都邦洁一次性增资人民币1,600万元,占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的80%;四川首创将以货币增资的方式向成都邦洁一次性增资人民币400万元,占增资扩股后注册资本的20%;

 协议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投资此项目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邛崃市处于四川省成都市经济发展圈内,经济发展速度快,未来拥有较好的增长空间,当地政府诚信较好。获取本项目,将对公司进一步拓展四川省水务项目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公司取得成都邦洁100%股权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项目的风险分析

 1、或有隐性债务等不确定性风险:成都邦洁股权已质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行,是否尚存在隐性债务等事项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应对措施:公司及四川首创已收到质押银行出具的告知函,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的3个工作日内解押;同时,协议中约定,除列明的债权债务以外,成都邦洁在交割日之前产生的其它债权债务及或有责任应由转让方承担,与受让方无关。

 2、工程验收风险:目前邛崃市第三污水处理厂项目一期正处于工艺调试期,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及环保验收,存在未能顺利完成工程验收的可能;

 应对措施:在协议中约定,转让方负责直至工程完工并负责工程款的支付,以保证项目按期通过竣工验收并进入商业试运行。

 七、上网公告附件

 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4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80%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标的名称、金额和收购比例:公司将通过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80%股权,本次收购意向收购价款不超过8美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特别风险提示:

 ● 交易标的本身存在的风险: 实际供水量风险。

 一、交易概述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创(香港)有限公司收购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80%股权的议案》,公司将通过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香港”)向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收购其所持有的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香港”)80%股权。本次收购意向收购价款不超过8美元。本次交易完成后,首创香港持有沧州香港80%股权,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持有沧州香港20%股权,首创香港和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将同比向沧州香港进行增资,其中首创香港增资金额约为10,240万元人民币(对应1,707万美元)。

 本次收购及相关协议的签署未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系根据新加坡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全称为AQUALYNG GLOBAL PTE LTD,企业性质为Investment Holding,成立于2015 年2 月17 日,注册地为新加坡,主要办公地点为80 Robinson Road #02-00, Singapore 068898,主营业务为水务及污水领域投资。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有且仅拥有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100%股权,为本次交易的转让方。除本次交易外,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他关系。

 首创香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地址:香港中环下慤道12号美国银行中心16楼1613—1618室;注册资本:12.13亿元港币;经营范围:水务项目投融资、咨询服务等。首创香港为本次交易的受让方。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情况

 1、沧州香港:成立于2015年4月,注册地为香港的外资公司,英文名称为Cangzhou Desalination (HK) Limited,公司类型为私人公司,法定地址为Level 54, Hopewell Center, 183 Queen’s Road East, Hong Kong,其发起人为Tricor Nominees Limited,《公司注册证明书》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4月8日,注册资本金为10美元,由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实际控制人为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沧州香港有且仅拥有沧州渤海新区阿科凌新水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沧州香港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资产总额为3,671,506.04元,净资产为61.20元,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0元。

 2、沧州渤海新区阿科凌新水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780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69.358万元,注册地址为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东疏港路与港口纬六路交叉西南角,法定代表人为Fadey Kassim ,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股权结构为沧州香港持股100%,经营范围为从事海水淡化设施的开发、运营和维护以及海水淡化水的生产和销售(限销售公司产品)。

 项目公司拥有沧州渤海新区海水淡化项目,总生产规模为10万吨/日的二级反渗透海水淡化厂,一期规模为5万吨/日,总投资预计为38,479万元,二期根据项目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启动建设;主要工艺为气浮、自清洗滤器、超滤(UF)、海水反渗透和淡水反渗透;特许经营期限为自商业运营日起算至第30年结束。

 项目公司2014年资产总额为3,702,373.52元,净资产为3,693,933.52元,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50元;公司截止至2015年5月31日资产总额为3,700,582.94元,净资产为3,693,582.94,营业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0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沧州香港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首创香港的控股子公司,持有沧州香港80%股权,项目公司为沧州香港全资子公司。

 以上标的公司及项目公司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交易标的定价情况

 基于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财务资料以及公司对标的公司及其项目公司的前期尽职调查,标的公司股权的意向股权交易价款为不超过8美元。首创香港与转让方共同聘请了具有证券业务资质的审计评估机构正在对标的公司截至基准日(2015年5月31日)的价值进行审计和评估,最终定价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调整或协商,如果最终交易价款高于8美元,将重新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四、股权转让协议要点

 1、协议名称:《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主体:首创香港(受让方)与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转让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交易标的: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80%股权。

 转让价款:沧州海水淡化(香港)有限公司80%股权对应的股权交易价款为不超过8美元。

 支付方式:股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

 协议生效条件: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在满足协议所列先决条件且经协议主体双方确认先决条件成就后生效。

 2、协议名称:《合资经营协议》

 协议主体:首创香港与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签署《合资经营协议》。

 合资内容:本次交易完成后,首创香港持有沧州香港80%股权,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持有沧州香港20%股权。自协议生效日起20个工作日内,协议双方对沧州香港同比例增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足额缴付应缴出资,注册资本金由10美元增至约为2,134万美元(12,800万元人民币对应的等额美元),增资后协议双方持股比例不变。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属于公司投入的第一个海水淡化项目,投资本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拓展了公司业务板块,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海水淡化领域市场。

 项目资金来源为首创香港自有资金。

 公司取得沧州香港80%股权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情况。

 六、项目的风险分析

 实际供水量风险:根据前期的初步调研,实际供水量或存在一定的风险。

 应对措施:本次收购完成后,将加紧项目建设进度,争取早日商业运营。同时沧州渤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阿科凌全球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用水量和水费支付提供相应的保证措施。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5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优化债务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从而进一步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为20亿元人民币的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

 本次拟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规模为20亿元人民币。

 2、发行期限:

 本次拟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期限为3+N或5+N,不设具体期限限制。

 3、发行利率:

 本次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利率按照市场情况确定。前3个(或5个)计息年度发行利率保持不变,自第4个(或第6个)计息年度起,每3年(或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公司有权于第3个(或第5个)及其后每个付息日,按面值加应付利息赎回本期债券。

 4、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拟建议聘请工商银行做为主承销商,民生银行作为联席主承销商。

 5、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优化债务结构、置换贷款、项目投资、补充营运资金等。

 6、决议有效期:

 本次拟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授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办理本次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相关事宜,包括:在上述发行计划范围内,根据公司资金需要、业务情况以及市场条件,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有关的事宜。

 三、本次中期票据的审批程序

 本次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发行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准注册后实施,最终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长期限含权中期票据的发行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证券代码:600008 证券简称:首创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5-076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7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7月17日 9 点 30分

 召开地点:北京新大都饭店(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21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7月17日

 至2015年7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另行刊登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资料将不迟于2015年7月10日(星期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2、 特别决议议案:无。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凡欲出席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等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需提供有关证件复件),信函、传真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

 2、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八号静安中心三层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时间:2015年7月13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六、其他事项

 1、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八号静安中心三层

 3、邮政编码:100028

 4、联系电话:010-64689035

 5、联系传真:010-64689030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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