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2015年6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此议案需提交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拟通过招商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向北京国英富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英富诚”)提供委托贷款,两次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公司已于2015年6月8日、2015年6月12日在指定媒体进行了相关公告。
2015年6月12日,公司与招商银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编号:2015年太阳宫委字第002号)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委托人: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受托人:招商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叁亿元整
贷款期限:6个月(可提前归还)
贷款利率:年利率为10%
截至2015年6月19日,上述《委托贷款委托合同》所述款项已经发放壹亿叁仟伍佰万元整,剩余款项需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特此公告。
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 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