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 104,018,677元(暂合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上述案件最终审理和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最终影响。
2013年8月14日、2015年1月8日,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3-028)、《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3),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材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贸易”或“上诉人”)与上海鼎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企商贸”)、上海华际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际钢铁”)、上海鑫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贸实业”)、担保人林钦华、福建省锦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以下统称 “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及进展。近日,公司接到东方贸易报告,其对上述案件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已获法院受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二审上诉情况
因一审诉讼请求未能得到全部支持,东方贸易以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存在严重错误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东方贸易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5号],东方贸易上诉已获法院正式受理。上述诉讼事项二审涉及诉讼标的金额为104,018,677元(暂合计)。
东方贸易上诉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四(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
(二)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共同偿还东方贸易90,553,277.02元债务本金及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9.6%计算,暂计算至2013年8月29日,利息为13,465,399.98元);
(三)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林钦华、福建省锦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众唐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邦盛集团有限公司、许清庄、李守龙、吴周国、林丽珍就鼎企商贸、华际钢铁、鑫贸实业对东方贸易的上述债务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案全部诉讼费、 保全费由被上诉人共同承担。
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针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应收债权,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谨慎性原则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相应减值计提,因上述诉讼最终审理和执行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准确地判断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