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扣税前)现金红利0.25元
● 每股派发(扣税后)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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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2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程序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5年6月1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2015年6月1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4月3日出具的瑞华审字[2015]48260025号《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274,237,393.67元,公司拟以目前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元(含税),共计支付现金股利4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本次权益分派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非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2375元。
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下同)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25元。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待遇的,股东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照每股0.225元进行派发。
(3)对于在中国注册的法人股股东(含除QFII外的机构投资者),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5元,其股息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2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股东深圳市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佳际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同甘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中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事项
联系部门: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电话:0755-83438346
传真:0755-83433951
七、备查文件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