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武汉市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666号人福医药集团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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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小投资者为持股在公司股份总数5%以下且不包括以下情况的投资者:一是现在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二是有限售情形的股东;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22名,代表股份17,668,1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48%。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王学海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3人,其余董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其余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在任高级管理人员7人,出席2人,董事会秘书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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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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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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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根据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小投资者为持股在公司股份总数5%以下且不包括以下情况的投资者:一是现在或过去十二个月内是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二是有限售情形的股东;三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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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两项议案均为普通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通过。
监事代表在股东大会发表如下意见:经核查,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琴、王怡珩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201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