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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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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5年6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除上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的陈秋明、陈昌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15年12月26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如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除前述股票锁定情形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深圳昊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山五岳乾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五岳嘉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嘉兴时代精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名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一)发行人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若投资者在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发行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发行人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4)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发行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承诺如下:

 (1)若投资者在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其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2)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其将依法购回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同时,其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3)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事宜,特此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预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份发行上市后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情况(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按照如下顺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首先是公司回购,其次是控股股东增持,最后是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其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00%,回购股份的价格依据市场价确定。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相关事宜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00%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其所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现金分红资金的20.00%(税后)。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应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所获薪酬的20.00%(税后)。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就遵守和履行上述预案分别出具了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参照公司股价表现并结合公司经营状况确定回购价格、数量区间、回购方式及期限等,拟定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宜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次日启动回购,并应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两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2)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拟定增持计划,明确增持数量、增持方式和期限,并将其增持计划通知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依法披露上述增持计划。控股股东及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披露之次日启动增持。

 四、本次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股东陈伟雄、陈娜娜分别持有公司45.17%、27.99%的股权,其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其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数量: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0.00%;(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5)减持期限及公告:其将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发行人,并配合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

 2、股东陈秋明、陈昌雄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股东陈秋明、陈昌雄分别持有公司6.36%的股权,其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其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数量: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00%;(3)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4)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5)减持期限及公告:其将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发行人,并配合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

 3、五岳嘉源、五岳乾元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股东五岳嘉源与五岳乾元同受普通合伙人五岳财智控制,分别持有公司4.00%、3.00%的股权,五岳乾元、五岳嘉源持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在其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1)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2)减持数量:拟减持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00.00%;(3)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的120%;(4)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5)减持期限及公告:其将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将减持计划告知发行人,并配合发行人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期限为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发行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指定披露媒体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对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调减薪酬、停发薪酬或解除聘任;(3)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陈伟雄、陈娜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其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指定披露媒体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2)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3)暂不领取公司利润分配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如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5)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6)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六、其他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均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不与发行人当时的业务相竞争;若与发行人当时的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将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同业竞争,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以经审计净资产作价转让给发行人、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4、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期间,本承诺函为有效之承诺。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发行人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担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可能补缴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陈伟雄、陈娜娜承诺如下:

 如发行人因未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遭受任何处罚、损失,或应有关部门要求为员工补缴上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愿承担该等处罚、损失及相应的责任。

 七、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国信证券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信证券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国信证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信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信达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信达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信达将依生效的司法判决或仲裁赔偿投资者损失。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承诺:如因立信的过错,证明立信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立信将依法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无特殊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94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2,622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网下配售262.2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2,359.80万股,发行价格为23.29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30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柏堡龙”,股票代码“002776”;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622万股股票将于2015年6月26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网站(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5年6月26日

 3、股票简称:柏堡龙

 4、股票代码:002776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488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2,622万股,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其持有的股份。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7、8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2,622万股新增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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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UANGDONG BOBAOLON CO.,LTD.

 2、注册资本:7,866万元(发行前);10,488万元(发行后)

 3、法定代表人:陈伟雄

 4、成立日期:2006年11月29日

 5、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09年4月9日

 6、公司住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

 6、邮政编码:515300

 7、董事会秘书:江伟荣

 8、电话号码:0663-2769999

 传真号码:0663-2678887

 9、发行人电子信箱:bobaolon@163.com

 10、公司网址:www.bobaolon.net

 11、经营范围:服装设计、研发;服装面料的技术开发;服装设计人才培训;生产、销售:各式服装及配件;销售:纺织品;参与实业投资;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12、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服装设计,同时根据客户要求对公司设计款式提供配套组织生产服务的专业设计企业。

 13、所属行业:专业技术服务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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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发行人监事胡秋持有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54%的股权,深圳市瀚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时代伯乐94.00%的股权,时代伯乐持有嘉兴时代1.79%的股权且为其普通合伙人,嘉兴时代持有发行人4.00%的股权。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陈伟雄、陈娜娜夫妇。本次发行前,二人分别持有公司3,553.00万股和2,202.00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45.17%和27.99%,合计持有公司73.16%的股份。

 陈伟雄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78年。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曾任柏堡龙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09年4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兼艺术总监。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曾任武汉纺织大学服装学院客座教授;2011年至今任普宁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2013年12月至今任普宁服装协会常务副会长;2013年12月至今任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副会长;2012年5月至今任中国设计师协会会员。2013年8月,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纺织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授予其“2013中国纺织品牌文化建设杰出人物”称号;2014年8月,广东省服装服饰行业协会、广东省服装设计师协会授予其“广东十佳服装设计师”称号。

 陈娜娜女士,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出生于1979年。2006年11月至2009年4月任柏堡龙有限监事,2009年4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2011年至今任揭阳市第五届人大代表。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伟雄、陈娜娜除控制本公司外,没有控制其他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43,419户,公司前10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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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数量为2,622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其中,网下配售数量为262.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定价发行数量为2,359.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

 2、发行价格为:23.29元,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3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14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3、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通过网下发行的股票为262.2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10%,有效申购数量为217,140万股,有效申购的中签率为0.120752%,认购倍数为828.15倍,有效报价的股票配售对象为145家。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2,359.80万股,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0.6034874300%,超额认购倍数为166倍。本次网上定价发行及网下配售均不存在余股。

 4、募集资金总额:610,663,800.00元。

 5、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费用共计48,923,764.60元,具体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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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募集资金净额:561,740,035.40元。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9.22元(按照2014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人每股收益:1.01元/股(按照201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2012年、2013年及2014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076号);公司2015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及2015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456号”《审阅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根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的实际经营情况,假定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至2015年末公司所处的经济环境、行业状况、遵循的政策法规等内外部环境及经营条件无重大变动。结合公司1-3月实际经营情况及对市场预测,公司预计2015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为10%-20%之间。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发行人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

 住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联系地址: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415

 保荐代表人: 邵立忠、吴九飞

 项目协办人: 曾令庄

 项目组其他成员: 陈夏楠、张炜、郑琨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如下:

 国信证券认为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信证券愿意推荐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4日

 (住所: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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