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昆百大A   公告编号:2015-052号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进展暨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13号)核准,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8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3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7.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34,6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22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2,375万元。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审亚太验[2015]020004号《验资报告》验证,截止2015年4月20日,此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划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该项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偿还银行借款和补充流动资金三个项目。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募投项目之一,建设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的总投资预计为50,885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50,000万元,该募集资金投入采取分期注资的方式进行。经公司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使用募集资金出资10,000万元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云南百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大电子商务公司”)进行电子商务平台项目运营。该公司在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新城支行(以下简称“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剩余拟投入的40,000万元募集资金划入上述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截止2015年6月19日,用于电子商务平台项目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作为甲方1)、百大电子商务公司(作为甲方2)与保荐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作为丙方)和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作为乙方)于2015年6月19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已在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2031010000146282,截止2015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5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百大电子商务公司与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州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百大电子商务公司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州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和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应当配合广州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州证券至少每半年对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公司和百大电子商务公司授权广州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汤毅鹏、郭磊可以随时到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查询、复印百大电子商务公司专户的资料;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查询百大电子商务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州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查询百大电子商务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按月(每月30日之前)向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州证券。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百大电子商务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和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州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州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州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州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州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州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百大电子商务公司或者广州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和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单方面终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自公司、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富滇银行昆明新城支行、广州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如广州证券在该项目下的持续督导责任提前终止,自广州证券持续督导责任终止之日,广州证券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项下的义务解除。若至持续督导义务完成之日即2016年12月31日,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广州证券将继续对百大电子商务公司募集资金进行持续督导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特此公告。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20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