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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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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39 证券简称:中信国安 公告编号:2015-24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 年6月19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2015 年6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6月19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8日15:00 至2015年6月19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国安大厦三层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夏桂兰副董事长

 6.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23人、代表股份591,172,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575,205,29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6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5,967,60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1%。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91,154,4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反对1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91,154,4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反对18,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91,168,8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91,168,8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567,930,54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13,586,108.20元。

 表决情况:同意591,152,4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反对20,4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654,600股,占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反对20,40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弃权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未知上述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公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审计机构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当年审计工作情况确定审计费用

 表决情况:同意591,168,8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5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1,168,8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客户服务、外包服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持有有效表决股份为571,395,338股;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19,777,554股,同意19,773,55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73,554股,占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4,00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未知上述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作呼叫中心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持有有效表决股份为571,395,338股;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受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19,777,554股,同意19,773,55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73,554股,占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4,00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未知上述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持有有效表决股份为571,395,338股;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19,777,554股,同意19,773,554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7%;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73,554股,占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反对4,00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未知上述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锰酸锂等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夏桂兰回避了表决。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持有有效表决股份为571,395,338股、关联自然人夏桂兰持有有效表决股份为69,346股。中信国安盟固利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受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夏桂兰任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19,708,208股,同意19,704,2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8%;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4,208股,占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4,00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未知上述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此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关联自然人夏桂兰回避了表决。关联股东中信国安有限公司持有有效表决股份为571,395,338股,关联自然人夏桂兰持有有效表决股份为69,346股。北京国安电气总公司受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夏桂兰任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19,708,208股,同意19,704,20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8%;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9,704,208股,占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4,00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0股,占持有公司5%(含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未知上述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1,168,892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反对4,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01%;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巍、王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公司章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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