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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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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15-053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083号)核准,同意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3,819,442股新股。公司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819,442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52元,募集资金合计619,999,971.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0,773,819.4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9,226,152.40元,其中:股本53,819,442.00元,资本公积545,406,710.40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2015年6月19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兴华验字(2015)第SD-4-00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公司(以下统称“甲方”)与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鲸园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承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7810401428888888,截止2015年6月19日,专户余额为601,999,971.84元。该专户用于甲方收购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80%股权及补充流动资金,以及用于支付甲方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生的发行费用(含应支付的中介机构费和其他发行费用共计2,773,819.44元),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赛辉、胡瑶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书面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查询手续。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原告方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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