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3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0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300,000,000元。
4、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28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27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027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元。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5日
2、除息日:2015年6月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26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5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 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绵阳科技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陕西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2、 除上述由公司直接派发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对于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事项
联系部门: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电话/传真:029-81772581
特此公告。
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