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剑云先生:
贵州国创能源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其中,我局决定:对周剑云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决定书(联系人:陶肇炜,电话0851-86904327,传真0851-86904031),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我局决定不服,你可在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5年6月16日
黔证监发〔2015〕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