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70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5年6月3日刊登了《关于增加2015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暨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于2015年6月12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6日(星期二)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下午3:00至2015年6月16日下午3:00期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周奕丰先生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9,791,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03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7,110,2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53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81,2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499%。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264,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26%。
3、公司5名董事、1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持续督导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代表陈浩先生列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张俊涛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
本议案获得所有参与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张俊涛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于本公告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四、备查文件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71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的通知于2015年6月9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5年6月1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参与表决董事9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董事长周奕丰先生提名,会议同意聘任林俊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自2015年6月16日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即2016年9月15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聘任高管人员发表如下意见:
此次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林俊洁,女,汉族,33岁,中国国籍,本科学历。曾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中心总监。
其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5-07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6月16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副总经理朱卫红女士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朱卫红女士因工作调动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朱卫红女士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另有任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朱卫红女士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2015年6月1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林俊洁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2015年6月16日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即2016年9月15日)。
公司董事会对朱卫红女士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对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10层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二○一五年六月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吴涵、张俊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定于2015年6月15日—16日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5年5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日期、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015年6月3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暨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了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15年6月12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15年6月16日下午2点,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广州圆路1号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2015年6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下午3:00至2015年6月16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于2015年5月27日召开,决定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2015年6月10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7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89,791,4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803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47,110,2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85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2,681,2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499%;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持股5%以下的投资者)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264,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26%。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代表以及1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对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后,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489,791,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264,03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489,791,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264,03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489,791,4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2,264,038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贺宝银 经办律师:吴涵
张俊涛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