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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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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5-042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已于2015年6月12日以口头通知、电话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5年6月16日上午10:30时在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的方式召开会议。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韩方如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一、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

 董事会同意公司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将聘请中介机构对涉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待确定具体方案后,公司将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编制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具体事项。

 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将根据相关规定,至少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尚存在不确定因素,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5-043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16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6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交易日2015年6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15:00至2015年6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胶州市广州北路31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何良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19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9280%,本次股东大会无关联股东需要回避的审议事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195,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28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结余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95,00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对于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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