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诉讼判决的基本情况
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监管组诉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杯车辆”)及公司清偿债务一案。详细情况见公司2011-024号公告、2012-009号公告和2015-025号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5日,本公司向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行为异议申请书,我公司及金杯车辆公司提出在金杯车辆认缴的出资均已全部到位,不应对金杯车辆所负债务承担补偿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金杯汽车财产已采取的查封、冻结等措施;请求纠正对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错误计算方法及结果。2015年1月26日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以(2015)莲执异字第2、3、4号驳回异议,本公司于十日内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公司2015年5月15日收到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执复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公司的复议申请。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公司财务影响尚无法确定。本公司已就上述冻结情况同五莲县人民法院、日照日发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监管组进行积极沟通。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日执复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