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01版)此外,两融新规明确,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和“最近20个交易日的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约束,取消公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关于“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这些被市场解读为,这是顺应市场呼吁、顺应两融交易主体扩大至公募、资管等专业投资机构的配套制度。同时,新规对担保物处置方式进行了优化,赋予了券商更多的自主权利。在原有的管理办法中,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违约处置方式仅有强制平仓一种方式。新规显示,证券公司对于担保物处置方式的自主权更大,更灵活。
分析人士表示,整体来看,此次两融管理办法的修订并未如市场此前猜测的那样对一些硬指标进行调整,如将担保比例与高市盈率挂钩,而是更多地把自主权交给市场,由券商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净资本实力来具体把握,证监会主要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海外市场曾多次出现市场大幅度回调引发客户爆仓、证券公司大额坏账的案例,我国证券行业对此风险已有所警醒。未来新规实施后,证券业不可能对两融业务大放水。
整体影响中性
“整体来看,两融新规对市场和券商的影响都是中性的。”中信证券证券金融业务负责人房庆利认为,虽然证监会划定了净资本四倍的红线,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证券公司的预警指标不会超过3.5倍,各家公司都会给自己留下操作空间。
他认为,证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的客户融资融券,这一条规定的影响较大。这意味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即使是已开通两融业务的客户,虽然原有合约不受影响,但一旦资产低于50万元,将面临不能再开新仓的问题。同时,市场期待的一些融券创新、允许使用客户担保品等政策在新规中并未提及,两融监管政策并未实质性趋向宽松。
在两融新规征求意见的同时,证监会在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重申禁止券商为场外配资提供便利。罗毅指出,降低外部杠杆将引导资金需求流向两融。同时,放宽机构投资者参与两融规定,进一步扩大投资主体,利好券商两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