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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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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年6月20日生效。

 本基金保本周期期限三年,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于2015年6月23日保本周期到期。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止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根据上述约定,变更后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分别修订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2015年6月27日起,修订后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交银施罗德荣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交银策略回报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该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2015年6月15日《中国证券报》、2015年6月16日《上海证券报》和2015年6月17日《证券时报》上的《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及《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交银施罗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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